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66號上 訴 人 鄉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勝被上訴 人 陳淑惠
李連春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旅遊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5,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