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08號原 告 楊業葳被 告 陳錦雯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新臺幣(下同)8萬5333元之遲延利息暨每月8萬元之違約金,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16萬4327元【計算式:起訴前遲延利息60萬4327元(自113年2月22日起至113年9月24日止)+起訴前違約金56萬元(自113年2月22日起至113年9月24日止)=116萬43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18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裁判費6110元外,尚應補繳85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