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47號原 告 黃証堅
黃証筠黃婉湞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複 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被 告 黃楊秀貞
黃善逢
黃湞皎
黃亘吟
黃界豪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
楊媛婷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回復原狀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有待釐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