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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8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47號原 告 黃証堅

黃証筠黃婉湞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複 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被 告 黃楊秀貞

黃善逢

黃湞皎

黃亘吟

黃界豪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

楊媛婷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回復原狀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有待釐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