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沐言(原名蔡淯琳)被 告 吳柏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89,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