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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8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60號原 告 陳真慧訴訟代理人 鍾信一律師

楊如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蓉蓉間請求返還合夥財產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3,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原告前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6,334元(計算式:27,334-1,000=26,33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 如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財產等
裁判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