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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8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68號上 訴 人 張畯皓(原名張畯浩、張清旭、陳清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譚綺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68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8,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