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71號原 告 汪怡瑋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