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79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游佳芳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月雀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當事人欄記載被告李月雀之住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62巷29弄8號」為被告李月雀之戶籍地址(民國103年8月2日遷入),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並無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