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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92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920號原 告 賀錫惠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複 代 理人 連永捷律師被 告 周伶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525號),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0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為男女朋友,被告因與原告感情生變,又不滿訴外人張○○對其在社交媒體發言之公開評論,因而心生不滿,竟於附表所示時間,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0000_00000000」,張貼如附表「Instagram貼文內容」欄所示內容,以此方式貶損原告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並足生損害於原告之利益。又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16日前某日,將如附表所列之個人Instagram貼文及原告之姓名、照片等個人資料,以書面或口述等方式,提供予訴外人即蘋果日報記者高○○作為報導素材,並親自出面配合拍攝,指控原告對其為妨害性自主之始末,高○○依被告之指摘內容,於111年1月16日據以製作標題為「獨家_○○集團小開遭控性侵!強拖女友上床要分手炮_她淚崩:怎能這樣對我」等文字新聞及影音報導,並上傳至蘋果新聞網及youtube影音平台上,對原告之名譽造成貶損,並生損害於原告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88號刑事案件

(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卷內所附被告張貼之如附表所示社群網站貼文截圖、Youtube影音平台新聞報導截圖、高○○傳送之簡訊截圖、頻果新聞網報導網頁截圖、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723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上聲議字第2609號處分書、兩造間即時通訊軟體微信紀錄、兩造間協議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本院111年度聲判字第94號刑事裁定、內政部移民署111年12月28日移署入字第1110146631號函、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112年1月7日航警刑字第1120000927號函、錄音譯文等證據在卷可稽(見外放刑事案件節本卷)。又被告之前揭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予以論罪科刑,亦有系爭刑事案件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30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核閱無訛,堪認原告主張屬實。被告於網路上利用社群軟體,張貼如附表所示之不實訊息及提供原告之姓名、照片等個人資料予媒體加以報導,致原告名譽權受有損害,故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於法有據。

㈢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僅因不滿與原告感情生變,竟利用設群軟體於網路上張貼貶低原告之不實訊息及洩漏原告個人資料;復又提供不實訊息及原告之個人資料予媒體拍攝,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考量被告侵權行為態樣、對原告造成精神上痛苦程度,斟酌原告大學畢業,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況(見外放個資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600,000元為適當,應予准許。至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有明文規定。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且以金錢為給付,被告迄未賠償,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加計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12月14日(見附民卷第1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合上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00,000元,及自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為請求既有理由,本院即毋庸就選擇合併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規定部分再予審究,併此敘明。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經核即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鏡瑄附表:

編號 時間 Instagram貼文內容 1 110年11月24日凌晨0時51分至1時50分間之某時分許 「I'm wonderning why are you still friends with a rapist.」(中譯:我想知道為什麼你們和強暴犯仍然是朋友。) 2 110年11月28日凌晨1時46分至3時45分間之某時分許 1.「婊子與狗 天長地久 拜託沒事不要來跟我套近乎裝熟 我受不了蝦妹跟渣男 真心噁爆 不要來煩我謝謝 你們盡量去當 p(炮)友」; 2.「I can just point out who the fuck tried to mess up my life and I tried to get rid of you guys in different cases Victor ho【註:即為原告賀錫惠】Keriel smth【註:即為訴外人張○○】Rachael smth Blair sheng)」(中譯:我可以指出誰他媽的試圖搞砸我的生活,而且我試著在不同情況下擺脫你們這些傢伙Victor ho Keriel smth Rachael smth Blair sheng); 3.「Honestly Why would ppl still made friendship with a rapist and hoe【註】?」(中譯:說實在的,為什麼人們仍然會和強暴犯及婊子交朋友?)【註:即「whore」婊子之意】 3 110年11月28日晚間5時40分至6時39分間之某時分許 1.「AN OFFICIAL STATEMENT ─ VICTOR HOAND I WAS DATING FOR A WHILE. DUE TO SOME REASON I BROKE UP WITH HIM HALF YEAR AGO. BUT ONE DAY I GO PICK UP STUFF. HE WANTS TO HAVE SEX FOR AN ENDING THAT I REJECTED HIM ALREADY.HE FORCED ME TO AND UNSEEN MY REJECTION,...HE JUST ONLY CARE ABOUT HIS SEXUAL NEEDS. HE VIOLATED MY WILLNESS OF SEX...」(中譯:正式聲明─Victor Ho和我曾經交往一陣子。半年前基於某些理由我和他分手了。但有一天我去拿東西。他想要發生性行為作為結束,我已經拒絕他。他強迫我而且看不見我的拒絕,···他只在乎他的性需求。他違反我的性意願...) 2.「I'M ALSO CAUTIOUS ABOUT VICTOR HO...IF YOU CHOOSE TO MAKE FRIENDS WITH A RAPIST...I WON'T TOLERATE LETTING A RAPIST HANG AROUND ME AGAIN PERIOD.(中譯:我也對Victor Ho非常小心···如果你選擇和一個強暴犯交朋友...我將不會容忍讓一個強暴犯再次在我附近徘迴。) 4 110年12月8日晚間7時2分至8時2分間之某時分許 1.被告未經訴外人張○○之同意,在Instagram上公開訴外人張○○於Instagram所使用之暱稱、帳號及照片等足以識別之個人資料及2人私人對話 。 2.被告公開貼文「YOU WANNA BE SLEEPING AROUND THAT'S YOUR PROBLEM」(中譯:你想要到處睡,那是你的問題) 5 110年12月9日上午10時45分至11時44分間之某時分許 「The screenshots I provided with all the conversion【按:應為conversation之誤繕】in chinese with Kare Bear (Keriel)proves her relationship with Victor in which she denied in her public post…… And bitch you shall just go back with him as you care so much for him. NVM he just see you as sex benefits friend la….」(中譯:我提供的所有和Kare Bear(Keriel)中文對話的截圖,證明了她在她的公開貼文所否認的和Victor的關係……婊子既然妳這麼關心他,妳應該就回到他身邊。沒關係他只是把妳當作炮友啦…。) 6 110年12月9日中午12時3分許 「And it got me laugh when I know that rapist got caught when he tried to fly out the airport.Police took him away instead... 」(中譯:當我知道强暴犯在機場試圖飛出去的時候被逮捕讓我笑了。取而代之,警察把他帶走了...)【註:同日貼文指明該人即為Victor原告賀錫惠】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