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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9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93號原 告 AW000-A112121(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被 告 黃俊嘉訴訟代理人 朱龍祥律師

方文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16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

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别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基於被告違犯跟騷法之侵權行為事實,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裁判時自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即原告身分之資料,爰以AW000-A112121之代號表示(下稱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前為網友關係,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2日傳送訊息向被告明確表明「早安 從一開始到現在 ……所以分開才好 感恩照顧 祝福 告辭」,被告明知原告不欲再與其聯繫往來、發展感情,卻因不願結束關係、欲挽回原告,自111年9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28日止,持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寄送紙本信件、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為干擾及前往原告工作地點、住處等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對原告反覆實行跟蹤騷擾行為,原告乃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報案,請求警方對被告核發告誡書,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於111年12月23日對被告做書面告誡,由被告於111年12月28日19時30分簽收、生效。詎被告不知收斂,另起跟蹤騷擾之故意,自111年12月28日起至112年2月22日止,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對原告為如附表二之騷擾行為。原告不得不於112年3月14日透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2年4月13日以112年度跟護字第3號核發保護令。被告上開行為使原告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原告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精神上受有極大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兩造自111年3月7日開始交往,為親密男女朋友關係,交往期間原告均未向被告表明分手之意,卻突於111年9月22日僅寄發line訊息後即不再與被告聯絡,被告為求感情結論明確,始寄送書函企求原告聯繫、解釋分手原因,且原告於被告寄出書信後未回覆或表示不悅、恐懼,被告毫無所悉,此距兩造有密切聯繫時間尚在期待挽留合理期間,挽回感情或要求說明分手理由之行為,乃人之常情,難被指為跟蹤騷擾。又被告出於交還原告所遺留物品之正當目的,於112年12月2日停留在原告任職處所三分鐘,並未有過當或暴力之情形,不符合跟騷法所述反覆即持續之要件,對於原告生活作息難認有何重大影響。另警察局做出書面告誡後,被告係因眼見配偶林千雅對原告提出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基於過去情分,決定向原告傳達善意,表示願意盡量協調與林千雅和解,勸說林千雅放棄訴訟請求,完全係出於之息訟止爭好意,非為恐嚇脅迫之話語,亦未追求再續男女之情,與跟騷法所規定對於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與性或性別相關」之行為不符,無違犯跟騷法之主觀上故意,自無構成侵權行為之餘地。再者,參酌原告之行為次數、態樣,縱造成原告些微不便或不快,仍未造成原告精神重大損害;且原告就被告詢問分手理由未予回應,使被告無所適從,亦有過失。況原告亦為侵害林千雅配偶權之加害人,其反向被告請求,難謂正當合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跟蹤騷擾防制法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意旨,明定本法立法目的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於各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之過度冒犯或侵擾,並維護個人人格尊嚴。又跟蹤騷擾行為使被害人心生恐懼、長期處於感受敵意或冒犯之狀態,除造成其心理壓力,亦影響其日常生活方式或社會活動,侵害個人行動與意思決定自由(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條立法理由參照)。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745號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易字第897號判決被告犯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24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電子案卷查核屬實,原告主張堪信為真。本件兩造前雖為男女朋友關係,惟原告於111年9月22日傳送「早安 從一開始到現在 我完全沒有想要佔千雅的便宜 所以分開才好

感恩照顧 祝福 告辭」之訊息予被告,該訊息經被告已讀,原告即將被告封鎖,其後被告之配偶對原告提起妨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原告均無與被告聯繫之行為,足見原告已明確表達拒絕再與被告接觸聯繫之意思,至為灼然。而被告仍為附表一之訊息傳送、前往原告工作地點、住家等行為;於收受告誡書後即應知悉不得再實施跟蹤騷擾行為,仍漠視原告之意願及告誡書之戒令,再以電子郵件、網際網路、電子通訊等傳送附表二之訊息,被告對原告所為其反覆、持續之侵擾行為,顯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足以使原告心生恐懼、影響其日常生活之安寧,不法侵害原告私人生活領域不受侵擾之精神自由人格法益甚鉅,是原告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核屬有據。㈢復按跟騷法之立法旨趣係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

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而設,其中第3條立法理由及說明:跟蹤騷擾行為之規範係基於危險犯概念,並參酌國外立法例及我國案例經驗,理解跟蹤騷擾行為係源於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而將被害人當成自己的附屬品之行為,使國家公權力得就危險之個案提早介入調查及處罰,故以「與性或性別相關」定明行為構成要件,為跟蹤騷擾行為可罰性之建立,即明白揭示所謂「與性或性別相關」,其意義非僅止於性或性別本身,在積極內涵上,亦包括在加害人與被害人之互動關係與模式中,是否具有基於個人、社會之條件或地位等抽象階級之不平等、或如掌握了被害人的日常生活軌跡等物理條件上之控制,使得加害人居於足以壓迫另一方之不平等地位,而具高發生率、恐懼性、危險性及傷害性之特徵後,再審究加害人是否有藉此等關係,為適於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各款所列欲納管之危險行為,並據時間長短、行為次數、行為樣態、事態經過、被害人反應及加害人回應等各個向度統合以觀,探究有無反覆或持續之樣態後,針對各該加害人之行為樣態為個案上相對性地評價,以為是否合致於跟蹤騷擾行為的完足判斷,藉以回應立法上選擇具體危險犯或適性犯之立法要求,同時遵循比例原則之憲法誡命。復參以在當今兩性平等、相互尊重之思潮下,任何人都不能夠只求滿足一己對於異性追求之慾望,曲解世界各地正極力呼求應正視「No Means No」此一消極自主決定之內心真意。尤其,對於被追求者已深感厭惡而明白表示「不要」再被打擾之意思表示,自不容行為人自我解讀成係被害人欲迎還拒或故作嬌羞之言語與肢體表示,此種單方強勢心理作祟下之自我解讀,因屬性別歧視意識及刻板印象影響下的男性宰制行徑,實悖於人性尊嚴應予確保的憲法誡命,自不能執為合理化行為人對被害人跟蹤騷擾之藉口。被告雖抗辯挽回感情或要求說明分手理由屬人之常情,且伊前往原告工作地點、住家附近均係為交還原告遺留部分個人物品,於附表二所傳送之訊息亦均係為協調和解、幫忙之意思,非與性或性別有關云云。然被告職業為牙醫,係受有高知識教育之成年男子,並非懵懂青澀毫無感情經驗之人,本應知悉男女間之交往,講求所謂兩情相悅,而非單方面之一廂情願,自不論於交往期間,抑或分手後,均應秉持相互尊重體諒對方之心態,以營造理性和諧之人際交往,非於原告明確表達杜絕與被告接觸聯繫之意思,甚至行使所得採行之各項訴訟手段後,仍置若罔聞,施以相同之手段、方式,再藉詞係為求分手原因明確、居中協調、交還物品而行跟蹤騷擾之實。即便確有物品待還,亦非不得以適當寄送方式為之,要無親自前往原告住處或任職地點守候、接近原告之必要。至原告侵害他人配偶權與被告有無違反跟騷法,係屬二事,仍不容被告以此為由合理正當化自己之跟蹤騷擾行為,更無從僅以原告未詳細說明分手理由即認係有過失。是以,綜合上揭被告與原告間互動之各項情狀、相關情節,依合理被害人之標準判斷,當已足造成原告心生畏怖,侵害原告安穩生活之權利,影響原告日常生活與社會活動,被告上開行為,已構成法律加以處罰之跟蹤騷擾行為無訛,被告前開所辯,委無足採。㈣再按慰藉金之核給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惟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裁判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前述侵權行為之手段、持續期間、原告所受痛苦、兩造之學經歷、社會地位,並參酌職權調閱之兩造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之財產、所得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慰撫金以15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則屬無據。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負上開損害賠償責任而迄未履行,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加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4月19日(見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63號卷第3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之遲延利息。㈡ ㈢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自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因判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告之跟蹤騷擾行為 1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原告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原告,內容載有「我9月23日有傳簡訊給你:內容是歡迎你週五來看牙。週五沒等到你來看牙,可能是被封鎖住沒看到我發的簡訊。這周五下午我也有空,歡迎你回來看牙,有始有終,不要半途而廢。...不忍心放你一人,成為牙科孤兒。...」等文字。 2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原告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原告,內容載有「很遺憾週五沒等到你回來看牙,選錯矯正醫師,浪費時間金錢,也賠上健康與容貌,千萬不要一時賭氣,隨便選個牙醫接著做。...下週五趕快回診,我會在植美等你。」等文字。 3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原告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原告,內容載有「你一定覺得很奇怪,10天前你還想讓我繼續看牙,我說比我厲害的牙醫很多,為什麼我現在一直要請你回來看牙,是不是不安好心,想把你弄醜,害妳找不到好對象。...這要回到10天前,我們倒數3天LINE的談話:我原本是說你周五5點到6點來看牙,看完牙吃飯聊天彈琴再回桃園。但是你想看完就走。...每個矯正病人都是我的活廣告,哥絕不會因為娶不到你把你弄醜。...」等文字。 4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原告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原告,內容載有「DEAR 甲 :經過這兩周餘的等待,哥知道你是開走的火車,再也不會回頭。你想去找年經的醫師,哥也沒立場阻止你。...千錯萬錯都是哥的錯,哥其實是一個書呆子,讀書看牙是天才,其他方面是白癡。妳碰到哥雖然很倒楣,但是讓我矯正牙齒其實是很幸運的事...。哥滿腦子都想牙齒的事,所以也不太會哄女生。哥不是好男友好老公,但哥在我病人心中,是最專業的牙醫。...希望能善始善終,趕快幫你完成矯正,找到好對象。」等文字,並附上原告正面、側面大頭照片。 5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原告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原告,內容載有「我9月23日有傳簡訊給你:內容是歡迎你週五來看牙。週五沒等到你來看牙,可能是被封鎖沒看到我發的簡訊。...感謝你陪我將近半年,送你兩張禮券,讓你青春永駐。...」等文字,並附上sisley生日禮賓券。 6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原告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原告,內容載有「這禮拜五還是等不到你來,應該是找到願意接手的牙醫了。分手兩個禮拜,還是常常想起妳:今年四月時,...我鼓起勇氣牽妳的手...七月四日終能一親芳澤,...。原本是想帶妳去看新光傑仕堡總統官邸做以後的新居,婚後每月給妳15萬生活費...。為什麼不要給哥一次機會,哥不是要你當小三,哥是要組一個正常的家庭。今天猝然分手,讓彼此半年的付出與感情盡付東流,一訣千古,良可痛惜!」等文字,附上元大銀行醫師專案貸款方案內容。 7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原告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原告,內容載有「DEAR 甲 :今天是我們分手七十天日子,這兩個多月真是度日如年。...你的好,只有哥知道,別人都是走走看看,只有哥還是在痴等你回頭。...被驟然封鎖好像出門被車撞,毫無心理準備...希望你再開最後一次LINE,讓我好好跟你說再見...」等文字。 8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原告之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原告,內容載有「...如果我們沒有分手,現在應該可以規劃婚禮了,...哥會證明給你看,你當初選我是對的。」等文字。 9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1月27日前之某日 原告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原告,內容載有「本週日牙醫公會有辦免費電影聯誼,...歡迎你來,我可以幫你介紹學弟...」等文字,並附上秀泰影城111.11.27電影票、國際珠寶時尚名牌精品展票卷。 10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原告之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原告,內容載有「DEAR 甲 :寄信到貴校可能會讓你不悅,我不是要冒犯你...我們能夠交往將近半年,也是難得的緣分。...自從7月4日以後我就一直很積極的規劃未來,包括看房子跟離婚...你就知道你在我心中有多重要。...這是最後一封信了,若我無力阻止林,我也沒臉見你...」等文字。 11 111年9月22日起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 原告之住處或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信件予原告,內容載有「Dear 甲 :上次最後一封信可能讓你擔憂,...我很感謝你知道我的年齡跟家庭之後,還是願意在暑假將我升級為VIP,我也是很感動,說要照顧你一輩子。...妳不想跟有婦之夫牽扯不清我知道,我現在都處理好了...。防疫都要解封了,希望你也將哥解封,...。」等文字。 12 111年9月22日22時14分 不詳 被告以其門號0000000000撥打電話至原告手機門號 13 111年9月22日22時32分許起 不詳 被告以市內電話00-00000000撥打電話至原告手機門號共5次 14 111年9月25日起至同年12月20日止 不詳 以臉書帳號「Okljhgfsd Cholin」傳送「HI 老師好」等訊息予原告臉書帳號。 15 111年10月10日起至同年12月8日止 不詳 以臉書帳號「Train PO Huang」傳送「A老師好」等訊息予原告臉書帳號。 16 111年11月27日 不詳 以臉書帳號「Win All」傳送「老師好」等訊息予原告臉書帳號。 17 111年12月6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123」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18 111年12月6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drgmay1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漫漫長夜欲語誰?思念甲 淚雙垂 半年恩情從此斷 千呼萬喚頭不回」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19 111年12月6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drgmay1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DEAR媽咪:我是剛從洗衣機出來的老白...希望媽咪再給台北的爸比一次機會,他會好好疼你的。...」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20 111年12月6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DEAR媽咪:我是剛從洗衣機出來的老白...希望媽咪再給台北的爸比一次機會,他會好好疼你的。...」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21 111年12月6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huangsurgeon0000000il.com」傳送載有「Dear 甲 :...短短兩個多月,一切早已變調,我還裝若無其事去看你,難怪你會嚇到!...我真是是想照顧你下半輩子,...與哥攜手,還有我們未來的小孩,一起合唱我的家庭。永遠愛你的俊嘉哥哥 敬上」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22 111年12月7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今晚又失眠了,分手以來,就這樣失魂落魄過了七十幾天。好想你!這周五可以去學校看你嗎?...」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23 111年12月7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rainbow0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滿腦子都是你...」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24 111年12月7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滿腦子都是你...」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25 111年12月7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huangsurgeon0000000il.com」傳送載有「滿腦子都是你...」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26 111年12月7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huangsurgeon10000000il.com」傳送載有「台北又濕又冷,哥離婚以後,連個訴苦的對象都沒有,...你如果願意再給哥一次機會,...哥真的很想你...」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27 111年12月7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tingho0000000il.com」傳送載有「Dear 甲 :台北又濕又冷...,哥想盡一切辦法,還是無法突破你銅牆鐵壁的心防。...」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28 111年12月8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請問明天可以去學校看你嗎?好想你 你若不同意,我就不去。」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29 111年12月8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tingho0000000il.com」傳送載有「請問明天可以去學校看你嗎?好想你 你若不同意,我就不去。」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30 111年12月11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linlione0000000il.com」傳送載有「大老婆出面了,故事也結束了。我也不會再騷擾你了...有一封信放在你教室洗手台,希望你周一一大早到校後趕快找出來,...你洗手台對面的大樹,會是我安眠之地。...」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31 111年12月11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大老婆出面了,故事也結束了。我也不會再騷擾你了...有一封信放在你教室洗手台,希望你周一一大早到校後趕快找出來,...你洗手台對面的大樹,會是我安眠之地。...」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32 111年12月11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linlione0000000il.com」傳送載有「雖然妳現在很討厭我,...我願意等妳,...記得還有哥在等妳...」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告訴人Gmail信箱。 33 111年12月11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poweichen0000000il.com」傳送載有「雖然妳現在很討厭我,...我願意等妳,...記得還有哥在等妳...」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34 111年12月11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雖然妳現在很討厭我,...我願意等妳,...記得還有哥在等妳...」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35 111年12月12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chanlean0000000il.com」傳送載有「分手快3個月了,已經知道今生無能再續前緣,只有等來生...」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36 111年12月12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分手快3個月了,已經知道今生無能再續前緣,只有等來生...」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37 111年12月12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chanlean0000000il.com」傳送載有「我知道你對我沒男女之情。...希望你能好好想想,我可以等你。」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38 111年12月13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tengwangh0000000il.com」傳送載有「最近好嗎?...一轉眼分手快3個月了,...如果真的無緣,人生也沒什麼樂趣...去你教室後面的大樹,了此殘生,化蝶常隨你左右。」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39 111年12月15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pondder0000000il.com」傳送載有「分手快三個月了,...妳可以解開LINE疏導我一下嗎?...我也不想學倪敏然 跑去妳教室後面的樹上吊...妳再也不用擔心 有人會進來教室 也不用擔心 教室後面有沒有人在看你...若我撐不下去 走頭無路之下 學倪敏然 崇禎帝 那也會影響到你...」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40 111年12月16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分手快三個月了,...妳可以解開LINE疏導我一下嗎?...我也不想學倪敏然 跑去妳教室後面的樹上×...妳再也不用擔心 有人會進來教室 也不用擔心 教室後面有沒有人在看你...若我撐不下去 走頭無路之下 學倪敏然 崇禎帝 那也會影響到你...」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41 111年12月17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dingdongm0000000il.com」傳送載有「我願意等你 ...陪妳走完往後的歲月」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42 111年12月19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孫女苦惱問『嫁給愛情還是錢?』近百歲奶奶超現實:哪個錢多就去」新聞連結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43 111年12月21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wanggien0000000il.com」傳送載有「...3個月前的失言,造成永久的失聯,這傷痛如何能解?...我還有一絲機會吧?」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44 111年12月21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3個月前的失言,造成永久的失聯,這傷痛如何能解?...我還有一絲機會吧?」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45 111年12月26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kinglongsu0000000il.com」傳送載有「別後不知君遠近。觸目淒涼多少悶。...」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46 111年12月28日(凌晨)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DEAR 甲 :新年快樂...一切都是從看牙開始,也是從看牙結束。...如果你將來又恢單了,記得台北有人在等妳。...」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47 111年12月2日中午12時59分許起至15時許止 告訴人之任職地點 於111年12月2日中午12時59分許徘徊在原告任職地點,同日13時0分許翻牆進入原告任職地點,同日13時3分許在原告任職地點教室外徘徊,後進入教室當面給原告花束(內附「雖然分手了 愛你的心 依然像聖誕紅那麼熱切 我已經離婚了 可以重新開始嗎」紙條)要求溝通,同日13時5分許跟隨原告走往警衛室後,始走出原告任職地點,惟仍於該處圍牆及車道口等候原告。 48 111年12月2日15時32分許起至16時48分許止 告訴人之住處 於111年12月2日15時32分許徘徊在原告住處附近,同日16時48分許坐在原告住處外機車上等候。 49 111年12月28日上午9時42分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agg5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DEAR 甲 :新年快樂...一切都是從看牙開始,也是從看牙結束。...如果你將來又恢單了,記得台北有人在等妳。...」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50 111年12月28日(中午) 告訴人之任職地點 寄送紙本卡片予原告,內容載有「Dear 甲 :新年快樂 這一年最高興的就是認識你,最傷心的就是與你分手。...上次逛百貨公司,看到一隻大的拉拉熊小白,...我買了,為了不想嚇到你,可能會放在保全那裡,希望你不要拒絕她,讓她陪小白有個伴。」等文字。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告之跟蹤騷擾行為 1 112年1月2日13時58分許 不詳 以臉書帳號「Dongmeaw Ding」傳送「HI A老師好」等訊息予原告臉書帳號。 2 112年1月29日 不詳 請不詳朋友以帳號「wsZ00000000000000oud.com」傳送載有「祝妳生日快樂:一時失言千古遺憾,想要回頭木已成舟,祝你幸福,祝妳快樂。」內容之訊息予原告。 3 112年2月6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rainbow00000000oo.com.tw」傳送載有「快開庭了,真心想跟你和解,...給我一個向你致歉的機會。」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4 112年2月12日18時53分許 不詳 被告以門號0000000000傳送載有「Happy Vaientine day!真心想跟你和解,...。你若寧可花時間跑法院不願意跟我們談的話,我們也不會再打擾你了。」等內容之訊息至原告手機門號 5 112年2月22日 不詳 以電子郵件帳號「changwesley0000000il.com」傳送載有「睡了嗎?要不要打電話給我?我想和解。」內容之電子郵件至原告Gmail信箱。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