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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9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66號原 告 株式会社KONNEKT INTERNATIONAL法定代理人 由羽弘明訴訟代理人 楊嘉文律師被 告 優勢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侑恩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詹閎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7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查原告於114年2月3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3.24,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14年2月1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2日止,共計350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萬8,054元【計算式:美金7萬元×

33.24×(1+5%×350/366)=243萬8,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8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2萬8,644元,應補繳1,4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