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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46號原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被 告 敦南捷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顧美瑤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律師

蘇明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2、15-16頁中關於「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