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47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被 告 慶捷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紹仁訴訟代理人 黃奕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