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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47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被 告 慶捷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紹仁訴訟代理人 黃奕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