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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59號原 告 郭金城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