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59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郭金城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