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76號原 告 吳庭萱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李宗原律師被 告 楊鍾蓮花
楊桂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鎮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憑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零伍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之訴,其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217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文件、印章之各訴訟標的價額均屬不能核定,依一物一所有權原則,上開文件、印章各有所有權,則請求人以一訴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占有人返還各文件、印章之訴訟標的即屬各別,其訴訟利益單一,應以訴訟標的價額其中最高者定之,因各物件訴訟標的價額均屬不能核定,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之,再依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以其中之一即165萬元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1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所示之物原均係訴外人楊貴仁所有,楊貴仁死亡後,自應由其繼承人即原告、訴外人楊浩佑、楊家齊、楊家瑋繼承之,詎被告無權占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物等語。是依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觀之,原告係依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所有權狀、存摺、定存單、契約等物,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所有權狀為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證明文件,至銀行存摺、定存單、契約等物,亦僅屬權利之證明文件,此與不動產本身、存款本身並不相同,該等物品並無交易價額以資衡量,客觀利益難以金錢量化,故無從認定原告因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物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又依前述一物一所有權原則,原告訴請返還如附表所示之21項物品,各有其所有權,則原告以一訴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返還該等物品之訴訟標的即屬各別,應以訴訟標的價額其中最高者定之,而因各物品訴訟標的價額均屬不能核定,應依本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165萬元計之,再依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以其中之一即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4,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6,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廖哲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附表:編號 財產種類 遺產項目 請求返還之憑證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狀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狀 3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狀 4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狀 5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狀 6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狀 7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狀 8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狀 9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狀 10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狀 11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狀 12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狀 13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狀 14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狀 15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狀 16 存款 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定期存款單 17 存款 安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18 存款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活期儲蓄存款存摺 19 存款 農會 存摺及定期存款單 20 存款 臺灣銀行 定期存款單 21 其他 國有租約 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