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4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被 告 劉榮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柒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萬8,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8元,而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自行繳納裁判費1萬6,125元,故原告溢繳裁判費117元(計算式:16,125元-16,008元=117元),茲依職權退還溢繳之裁判費117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