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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65號上 訴 人 吳冠磊被 上訴 人 葉乙潔 籍設新北市○○區○○街000號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65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