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67號上 訴 人 林吳寬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淑琴間因114年訴字第1267號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6,550元(計算式:{(7.63+42.19+20.61)×605,032元÷8,見本院卷第21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7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