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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69號原 告 傅瀚生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複 代理人 潘邑鳳律師被 告 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牛家彥

林彦廷

余韶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3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於民國114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5月23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