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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41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413號原 告 黃薊紜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律師

楊適丞律師被 告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裴偉被 告 徐文正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王郁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報導移除。

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繼續印刷、販售或轉讓鏡週刊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出版之第四三0期雜誌。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一,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元為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附表1至附表4所示之報導移除。㈢如受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1頁),嗣變更聲明為:「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鏡傳媒公司)應將附表一至附表四之內容移除。㈢被告精鏡傳媒公司不得繼續印刷、販售或轉讓鏡週刊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出版之第430期雜誌。㈣如受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64頁),核原訴與變更之訴,均係基於同一侵權行為之事實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精鏡傳媒公司於113年12月25日至113年12月30日分別於

其所經營之「鏡週刊」網站、Facebook(下稱FB)、Instagram(下稱IG)及Youtube(下稱YT)刊登如附表一至附表四之各該系列及轉載報導(下合稱系爭報導),以「帶著姐妹一起服侍該名富商,形成4女共侍一夫的驚人情況」、「奈奈子不只自己睡了富商,甚至還一個拉一個,帶著身邊姐妹加入,自組後宮團隊,是一種拉下線的概念。」等負面文字,張貼關於原告不實之新聞報導,並節錄原告於FB所張貼之文章,稱「原告想篡位當正宮」、「想當該名富商之正宮,還刻意追蹤該名富商親友之IG,觀察該名富商家人們之動態」云云,且將原告以外之人均以馬賽克模糊處理,足見系爭報導係刻意針對原告所為。

㈡原告數年前曾短暫擔任直播主,直播內容均早已下架,原告

之YT亦只有1,650位追蹤者,被告亦報導原告為奈米網美,又原告縱有經營社交平台,不應因有網路粉絲等,自身私生活即須受一般公眾之檢驗,況系爭報導以負面、尖酸之文字報導私人間之八卦感情生活,屬侵害原告之個人資料保護,且與公眾無直接利害關係,所涉之公共利益低微,亦非公共議題,被告應負更高之注意及查證義務。縱與原告感情生活相關,系爭報導所謂其他女性係受男方之邀約,非原告所邀約,且原告從未追蹤該名富商親友之IG,更無觀察富商家人之動態等行為,亦難以看出係原告想當該名富商「正宮」之念頭等,系爭報導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證其說,當庭所提出之影片亦與系爭報導文字內容無涉,是系爭報導均為不實。㈢系爭報導亦與鏡週刊自律綱要所規定應盡查證義務、爆料新

聞應與公共利益相關始得報導等規定有違,且未經合理查證,系爭報導又經其他新聞媒體引用,已使讀者誤解原告並達貶損原告社會上評價之程度,亦使原告受到他人憎惡、蔑視、嘲笑或不齒,已有諸多網友因被告之不實報導而發表諸多不當言論乃至於性羞辱。又系爭報導由被告精鏡傳媒公司之員工即被告徐文正所採訪及撰寫,屬執行職務中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被告精鏡傳媒公司自應就其受僱人徐文正之侵權行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

㈣綜上,系爭報導侵害原告之名譽權、隱私權及肖像權,原告

受有精神上痛苦且須服用身心藥物,被告自應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原告並得主張排除侵害,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損害賠償100萬元,並應移除附表一至附表四之報導,又系爭報導經刊登於113年12月25日出版之鏡週刊第430期雜誌,亦不得繼續印刷、販售或轉讓該期雜誌。爰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㈤並聲明:

⒈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精鏡傳媒公司應將如附表一至附表四之內容移除。

⒊被告精鏡傳媒公司不得繼續印刷、販售或轉讓鏡週刊於113年12月25日出版之第430期雜誌。

⒋如受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為知名網紅,粉絲專頁人數高達7萬人,曾任直播主,於

社群媒體開設專屬頻道,分享自身生活、繪畫興趣、寵物課程予不特定之多數人,任何人皆可瀏覽其帳號,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且原告係利用其網路上之聲量進行直播、業配等賺取收入,並在系爭報導刊登後透過自媒體發表影片自清,企圖影響系爭報導之結果。原告未舉證被告等撰寫之系爭報導為報導不實,又原告於其自清影片中上自承「新聞中的富商曾經是我直播時的榜一」、「與SWAG平台簽過一個保底合約」云云,有接受閱聽者贊助(donate),並有贊助排行榜等情,與原告主張縱曾為直播主亦從未公開直播矛盾,系爭報導標題使用「尺度大」文字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顯屬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具有相當影響力,其網路人設也成為許多閱聽人仿效及模仿的對象,其可信度攸關對於公眾誠實與否,則於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在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其名譽權之受保護範圍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㈡本件被告在接獲爆料者爆料後,認應揭示原告之真實形象以

避免觀看原告直播觀眾之財產損失,更傳達直播為業者所為言行應受檢視,不應為逾越道德底線之行為之訊息,表達我國社會善良風俗對於破壞他人家庭行為之厭惡,又婚姻制度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且於侵害配偶權除罪化後,該議題亦受社會重視,公眾人物對婚姻是否忠誠為具公益性之事項,系爭報導以原告表面上以良好之形象畫家身分活躍於社群媒體,私底下卻成為富商的小三云云,屬違反善良風俗之情事,是系爭報導所處理之爭議顯與一般大眾之權利具有重大關聯具公共利益。

㈢系爭報導係有爆料者向被告等提供相關資訊並提供照片、影

片等佐證,再原告於系爭報導刊登後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獲准,該暫時保護令明確指出原告與該男子曾為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未同居伴侶,可證明原告為系爭報導中所稱富商的小三,是系爭報導刊登前,被告等已盡其查證義務,依據所得之資訊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報導之事實為真,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信用權,且原告對在被告等發布系爭報導之新聞下留言發表意見之民眾提起刑事公然侮辱罪,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等語,資為抗辯。

㈣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亦有明定。

㈡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惟名

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至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以直接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文字影射使他人名譽受損害,亦屬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86年度台上字第30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98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再者,肖像為個人外部形象、特徵之呈現與彰顯,屬個人資

料之一種,且與個人尊嚴關係密切,具重要人格利益。所謂肖像權,則係個人對自己肖像之權利,關於是否製作、公開,及在何種範圍、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或由何人製作、公開及使用該肖像,有自主決定權,為人性尊嚴與價值具體呈現之重要人格法益,與言論自由同為憲法保障之權利,自受民法上開規定之保護。又結合他人之肖像照片而發表言論,就該肖像之蒐集及使用,自應與其發表之言論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不得逾越其發表言論之目的,關於是否逾越合理使用範圍之判斷,應依法益權衡原則,綜酌肖像之來源、當事人之身分、行為人刊登目的、方式、態樣、如未使用該肖像是否即無從達行為人發表言論之目的,及該肖像與行為人發表之言論結合後是否將致肖像權人原未受侵害之其他人格權利遭受侵害或擴大侵害、刊登該肖像是否合於公共利益等節為判斷,倘衡量結果不足以正當化行為人之行為,即屬侵害肖像權。另按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定有明文。又個人資料保護法除保障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種類(例如第6條列舉之個人資料)外,更明定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原則及例外,以保障人民對於是否揭露、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資訊決定權。另按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保障(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5號理由書可資參照)。是新聞媒體基於報導之需求,擅自刊登個人隱私、肖像等資訊,其違法性之判斷,應考量報導內容有無公益性、是否為大眾所關切而具新聞價值,如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之維護、政府施政之妥當性、公職人員之執行職務與適任性、政治人物言行之可信任性、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之言行等(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並審酌報導之形式、手段、態樣與欲達成新聞目的(公益性及民眾知的權利)之間,有無過度侵害個人隱私權或肖像權,造成之侵害是否依社會通念為一般人所認不能容忍之程度,凡此均會隨個別事件之不同、事件之發展、時間之經過及請求排除侵害之手段,而具體個案認定。尤以今日網路數位資訊發展,網路新聞揭露個人隱私肖像等資訊,乃屬常見,且臺灣社會的媒體競爭趨於激烈,為因應滿足社會大眾的各式需求,或搶報新聞、製造話題,或以聳動文字吸引注意,鋪天蓋地將各式瑣事或要聞作為新聞對象者,亦時而有之。隨搜尋引擎及社群通訊軟體之普及使用,若網路新聞中有足以特定人別、住所、日常活動範圍之個人資料存在,於網路上轉載後,被揭露個人資料者所受不利益,當較先前僅紙本流通之時代更快速、廣泛、長久,如報導稍有偏差,極可能對於報導之個人權利產生難以彌補之侵害。參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3號解釋謂:「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亦指出:「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應認在網路報導不法侵害個人隱私權時,被害人訴請排除侵害之手段,得依具體個案分別情形准許將足以侵害隱私權之網路新聞報導全部移除、部分遮掩或更正,以兼顧新聞表現自由及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闡述之隱私權保障意旨。

㈣原告主張被告精鏡傳媒公司於FB、IG、YT及113年12月25日出

版之鏡週刊第430期雜誌刊登系爭報導,被告徐文正為被告精鏡傳媒公司受僱人,附表一編號七報導為被告徐文正所採訪及撰寫等情,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報導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92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22、311頁),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又觀之系爭報導內容已指涉原告與他人配偶有不正常社交往來及妨害他人婚姻舉止,致使一般閱覽者認原告感情、生活複雜,產生不道德印象等負面之觀感,自足使原告社會評價受貶損,當構成對於原告名譽權之侵害。㈤被告雖辯稱原告粉絲專頁人數高達7萬人,曾任直播主,顯屬

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具有相當影響力,系爭報導揭示原告之真實形象以避免觀看原告直播觀眾之財產損失,更傳達直播為業者所為言行應受檢視,不應為逾越道德底線之行為之訊息,表達我國社會善良風俗對於破壞他人家庭行為之厭惡,且婚姻制度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且於侵害配偶權除罪化後,該議題亦受社會重視,公眾人物對婚姻是否忠誠為具公益性之事項,是系爭報導所處理之爭議顯與一般大眾之權利具有重大關聯具公共利益。又系爭報導係有爆料者向被告等提供相關資訊並提供照片、影片等佐證,系爭報導刊登前,被告等已盡其查證義務,依據所得之資訊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報導之事實為真,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信用權等語。惟查:

⒈按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陳述,依

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固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需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若言論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事務」或「與公共相關事務」之公共利益無關者,仍不能阻卻違法。所謂私德,係指私人德性,亦即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所謂公共利益,係指與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實,係指將之呈現在公眾下,有助於公共利益增進之事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46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行為人指摘傳述關於他人之事項,究屬「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性質及被害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念,客觀予以判斷,若參酌刑法第310條第3項阻卻違法事由係為保障「言論自由」一定範圍之活動空間,並擴大健全民主社會所仰賴之公眾對於公共事務所為活潑及多樣性的討論範圍之立法本旨,則「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應可再細部由「人」及「事」此二觀點為評斷。詳言之,除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工作相關之事項,當然為「與公共利益有關」者外,於言論涉及在社會或一定生活領域內因主動投入某一公共議題而成為「公眾人物」就該議題及衍生事項之行為,或為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外但涉及公眾所關心之事務,始應認與「公共利益」有關,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人之理由。則一般私人「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私生活事實,如任意以大眾傳播方式予以揭露,強令被害人將私領域與公益無關事務廣泛公諸於世,於被害人之名譽、隱私皆屬有損,自難謂無不法性。又所謂「公眾人物」,有下列各類:其一為「一般公眾人物」者,係任何在社會各行各業中享有盛名,並受媒體持續注意,而對公共事物之討論或社會生活型態或價值觀之選擇等,具有相當程度影響力之人而言;其二為因參與特定公共議題,而一時成為矚目焦點之「一時性公眾人物」者;其三則為因具有新聞價值之事件而非自願地成為社會矚目之「非自願性公眾人物」(參釋字第689號大法官林子儀、徐璧湖部分協同及部分不同意見書)。

⒉原告雖不否認其曾任直播主,然原告並非公務員、政府相關

職務之人員,且被告已陳述原告係分享自身生活、繪畫興趣、寵物課程予不特定之多數人,以畫家身分經營藝術工作室與寵物友善活動等語,並提出網路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26

3、265頁),被告並未舉證原告係於公共事物之討論,或社會生活型態,或價值觀之選擇已具有相當程度影響力之人,或因參與特定公共議題(諸如兩性議題)而受關注,則原告縱曾以直播為業,仍屬一般私人,其個人之感情、生活狀況及衍生之問題,全然屬私人領域之事,非與公共利益有關,任何第三人不得任意將之公開或擅加評論。被告任意發表系爭報導,不論被告所述是否屬實,均屬原告個人男女交往關係乃至性生活狀況,係原告與他人間非公開領域之私生活範疇,僅涉私德而全與公共利益無關,既與公共利益無涉,即非可受公評之事項,不得任意傳述,否則即為不法侵害原告名譽,被告上開抗辯,洵非可採。至於被告所提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卷第267至273頁),係關於第三人在系爭報導留言,與本件情節截然不同,且該不起訴處分書亦無拘束本院之效果,自難以之為有利被告之判斷。㈥又被告逕自蒐集使用被告之肖像,並於系爭報導使用,顯已

逾越原告同意公開肖像之方式、範圍、對象,非屬原告期待其肖像權應受保護之合理範圍。另系爭報導與公共利益無關,已如前述,則被告刊登原告肖像之照片並非與公共利益有關,亦無張貼原告之照片而散布之必要,系爭報導結合原告肖像之公布,亦對原告人格產生貶損,難認係合理使用原告之肖像,足認被告使用原告之肖像,已侵害原告之肖像權。再者,系爭報導內容及使用原告肖像涉及原告個人私人社會活動,並非可受公評之事,自亦造成原告隱私權受侵害。

㈦綜上,系爭報導之內容,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肖像權

、隱私權,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損害,被告徐文正為精鏡傳媒公司受僱人,並為附表一編號7報導之採訪及撰寫者,被告精鏡傳媒公司刊登系爭報導,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徐文正對附表一編號7報導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以,原告以其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受被告以系爭報導不法侵害為由,請求被告精鏡傳媒公司應將附表1至附表4之內容移除,暨請求被告精鏡傳媒公司不得繼續印刷、販售或轉讓鏡週刊於113年12月25日出版之第430期雜誌,核屬有據。又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40號判決意旨參照)。系爭報導對原告私領域之男女交往關係及性生活多所指摘,足以貶損閱覽者對於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侵害原告之肖像權及穩私權,其行為自屬情節重大,原告得依上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爰審酌系爭報導之內容,貶損原告社會評價,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經網路媒體快速、廣泛傳送之侵害程度,並審酌原告大學畢業,從事藝術教學,目前沒有不動產,被告徐文正大學畢業,現擔任鏡週刊網路組副總編輯,附表一編號7報導為其撰寫,被告精鏡傳媒公司為媒體組織等兩造身分、財產所得資料,資力、加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附表一編號7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為適當,而就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請求被告精鏡傳媒公司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為適當。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6月3日(見本院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被告精鏡傳媒公司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被告精鏡傳媒司應將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報導移除,且不得繼續印刷、販售或轉讓鏡週刊於113年12月25日出版之第430期雜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金錢請求勝訴部分,合於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至原告請求將系爭報導移除或不得再繼續印刷、販售或轉讓鏡週刊於113年12月25日出版之第430期雜誌部分,性質上不適於假執行,而其餘之訴既經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不應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汶晏附表一:編號 文章報導標題暨刊登日期 網址 刊登平台 內容 1 【揪姐妹陪睡富商1】富商寵愛奈奈子大手筆送香奈兒包 手不安分摸上腰(113年12月25日)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ent011 鏡週刊 【揪姐妹陪睡富商1】富商寵愛奈奈子大手筆送香奈兒包手不安分摸上腰 到了晚上,這些在她社群上一起玩樂的姐妹,就一起為富商服務。 華服、名牌包在奈奈子身上是標準配備,其實都有金主支援 2 【揪姐妹陪睡富商2】搭商務艙吃米其林是標配 奈奈子精緻生活背後藏元配血淚(113年12月25日)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ent012 鏡週刊 【揪姐妹陪睡富商2】搭商務艙吃米其林是標配奈奈子精 緻生活背後藏元配血淚 另外可以想像奈奈子與幾位姐妹在席間和富商談笑風生,彼此間毫不爭風吃醋,而是齊心讓富商享受帝王般的待遇,畢 竟那不是她們的老公,關係也頗為對價。 於是這些年,奈奈子的行跡走過日本、韓國、馬來西亞,華 服、商務艙是標準配備,背後都有人支援,卻藏著正宮的眼淚。 3 【揪姐妹陪睡富商3】奈奈子暈船! 侵門踏戶想扶正一舉動掀富商家庭革命(113年12月25日)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ent013 鏡週刊 【揪姐妹陪睡富商3】奈奈子暈船!侵門踏戶想扶正一舉 動掀富商家庭革命 最終仍然為了親友,也算是導正某種三觀,還是要掀開奈奈子破壞別人家庭的極密惡行。 4 【揪姐妹陪睡富商】網紅奈奈子當富商小三 自組後宮團「4女共侍1夫」泡裸湯(113年12月25日)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ent010 鏡週刊 【揪姐妹陪睡富商】網紅奈奈子當富商小三自組後宮團 「4女共侍1夫」泡裸湯 網紅奈奈子有著甜美臉蛋和性感身材,做了富商的小三之外 ,還侵門踏戶挑釁,幾乎要毀人家庭。 遭到爆料除了當已婚富商的小三之外,竟還以「呷好逗相報」的方式,帶著姐妹一起服侍該名富商,形成4女共侍一 夫的驚人情況。 只是沒想到奈奈子在優雅且修圖與濾鏡技巧純熟的社群生活 背後,竟埋藏著不堪的「四女共侍一夫」的大尺度祕密。 奈奈子不只自己睡了富商,甚至還一個拉一個,帶著身邊姐 妹加入,自組後宮團隊,是一種拉下線的概念。 5 【揪姐妹陪睡富商】網美奈奈子急關IG 淪富商後宮團網酸「城裡人真會玩」(113年12月25日)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ent003 鏡週刊 【揪姐妹陪睡富商】網美奈奈子急關IG 淪富商後宮團網酸 「城裡人真會玩」 奈米網美奈奈子Koori於25日被本刊爆出不僅當富商小三,還拉閨密跟著一起陪玩,未修圖的真面目也現形 6 獨/奈奈子淪富商小三當直播主 SWAG 證實(113年12月28日) https://www.mirrormedia.mg/external/setn 0000000 鏡週刊 奈奈子淪富商小三當直播主 SWAG證實 奈米網紅奈奈子Koori先前遭報導插足已婚富商當小三,還找來4位好姐妹一起服侍該名富商,並大膽拍攝許多不堪入 目的性愛影片 7 奈奈子「4女共侍1夫」再被挖黑史在成人平台當直播主尺度大!SWAG: 歡迎回鍋(113年12月28日) https://www.mirrormedia mg/story/00000000edi011 鏡週刊 奈奈子「4女共侍1夫」再被挖黑史 在成人平台當直播主尺度大!SWAG歡迎回鍋 網紅奈奈子(Koori)近日遭本刊獨家爆料爆陪睡已婚富商,甚至還找好姊妹們一起「4女共侍1夫」泡裸湯,惹火元配怒掀醜聞附表二:

編號 文章標題暨刊登日期 網址 刊登平台 內容 1 #揪姐妹陪睡富商「網紅奈奈子當富商小三自組後宮團「4女共侍1夫」泡裸湯(113年12月25日)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5Rs4cYC9a/ 鏡週刊Facebook官方帳號 #揪姐妹陪睡富商 網紅奈奈子當富商小三自組後宮團「4女共侍1夫」泡裸湯 2 #揪姐妹陪睡富商奈奈子暈船!侵門踏戶想扶正一舉動掀富商家庭革命(113年12月25日)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B3Fpk1Wjr/ 鏡週刊Facebook官方帳號 #揪姐妹陪睡富商 奈奈子暈船!侵門踏戶想扶正一舉動掀富商家庭革命 3 網紅奈奈子Koori從直播平台出道,曾一度衝上當月人氣榜第4名,遭到爆料除了當已婚富商的小三之外,竟還以 「呷好逗相報」的方式,帶著姐妹一起 「服侍該名富商,形成4女共侍一夫的驚人情況;富商老婆在手機發現不堪入目的性愛影片,也幾乎讓富商他家呈現一團混亂。(113年12月30日)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BR7ARZH7d/ 鏡週刊Facebook官方帳號 除了當已婚富商的小三之外,竟還以「呷好逗相報」的方式,帶著姐妹一起服侍該名富商,形成4女共侍一夫的驚人情況附表三:

編號 文章標題暨刊登日期 網址 刊登平台 內容 1 【鏡爆焦點】4女陪泡裸湯 網紅奈奈子 「被爆睡富商|鏡週刊(113年12月25 日) https://www.instagram.com/eel/DD_jo4SNMU3/?utm_source=ig_web_copy_link&igsh=MzRIODBINWFIZA== 鏡週刊Instagram官方帳號 網紅奈奈子Koori從直播平台出道,曾一度衝上當月人氣榜第4名,遭到爆料除了當已婚富商的小三之外,竟還以「呷好逗相報」的方式,帶著姐妹一起服侍該名富商,形成4女共侍一夫的驚人情況;富商老婆在手機發現不堪入目的性愛影片,也幾乎讓富商他家呈現一團混亂附表四:

編號 文章標題暨刊登日期 網址 刊登平台 不實內容 1 【鏡爆焦點】4女陪泡裸湯 網紅奈奈子 「被爆睡富商|鏡週刊(113年12月25 日) https://youtu.be/k171s6VW814 鏡週刊YouTube官方帳號 影片時間00:56-奈奈子不只自己睡富商,還呷好逗相報成 立睡富商老鼠會,帶入身邊的姐妹,呈現4女共侍一夫的後宮團隊 影片時間01:34-對比下奈奈子的社群,平時總和姐妹出遊 ,大家一起呈現單身女子的宿舍感,其實晚上這群玩樂姐妹就一起為富商服務 影片時間02:24-在臉書發文寫著「你說,短暫的陪伴是獎「勵還懲罰?」ㄟ?EMO還事情勒呢?奈奈子疑似有篡位正宮念頭,她竟跑去追蹤富商親友的IG觀察家人,貴婦見習意味濃厚,正宮得知後忍無可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