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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3號原 告 黃鵬學被 告 馳揚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思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3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被告在本件訴訟有無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尚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