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5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趙子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錫賢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