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6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11號原 告 吳家銓訴訟代理人 袁瑞成律師被 告 吳毓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0號6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建物)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查系爭建物層次面積為

395.86平方公尺,建築完成日期為民國58年2月4日,於起訴時建物屋齡共56年2月,有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為憑,是系爭建物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9萬4,593元,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可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9萬4,5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77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2萬1,156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6,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