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1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盧端廷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喜福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俞涵筑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昌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併計非因財產權而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50元(計算式:4,200+6,750=10,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