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83號原 告 楊承勲被 告 翁緯謙
翁澤康
翁玫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21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