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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18號原 告 吳添進

吳添錄吳雯月

吳添丁

吳文儀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被 告 周瑞祺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7,176元(見訴卷第27-28頁),自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兩造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改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