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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4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742號原 告 AW000-A113113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複 代理人 蕭郁寬律師被 告 王嘉宏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魏士軒律師謝和軒律師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5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8日凌晨,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之香格里拉招待會所(下稱系爭會所)內消費,於同日8時許,被告見原告獨自醉臥,竟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利用原告酒後昏睡而不能抗拒之際,脫去原告之上身衣物,撫摸及親吻原告之胸部及生殖器、又以陰莖插入陰道內等方式對原告為性交得逞,另又持手機攝錄原告下體之性影像。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自主權、性自主權、隱私權,情節重大,造成原告受有精神上極大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就妨害性自主部分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80萬元、妨害性隱私部分給付精神慰撫金2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不爭執,但原告請求慰撫金數額過高,應予酌減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對其為乘機性交、無故攝錄性影像,不法侵害原告身體自主權、性自主權、隱私權等情,被告並無爭執(見本院卷第34頁),復經本院調閱本院刑事庭113年度侵訴字第61號案卷確認無訛,堪信原告主張為真。而被告對原告所為上開乘機性交及無故攝錄性影像之行為,顯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自主權、性自主權、隱私權,且其手段背於善良風俗,更違反刑法第225條第1項、第319條之1第1項等保護他人法律,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明。又,遭他人以乘機性交及無故攝錄性影像等手段,不法侵害身體自主權、性自主權及隱私權者,受有重大精神痛苦,要屬情理之常,是原告主張其上開人格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請求被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核屬有據。

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被告對原告所為乘機性交及無故攝錄性影像等行為態樣、原告所受心理恐懼及不安程度,並斟酌兩造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教育程度及工作情狀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就乘機性交侵害身體自主權及性自主權部分以合計100萬元、無故攝錄性影像侵害(性)隱私權部分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則無理由。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屬未定期限之金錢債務,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於113年11月5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見113年度侵附民字第51號卷第17頁),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上開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0萬元,及自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法律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宣告。至原告就其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日期: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