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755號原 告 蔡衍明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複代 理 人 張雅淇律師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維基媒體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瑞霖訴訟代理人 王則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明定。有無違反更行起訴,應以前後兩訴是否屬同一事件為斷,即依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訴訟標的是否相同,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代用等因素決定之。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經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法律關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04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前以社團法人台灣維基媒體協會(即本件被告)、王文岳、王則文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其等排除侵害,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051號判決在案,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51號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7至266頁,下稱系爭另案),可知該民事訴訟乃原告因「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臺灣正體版本)(下稱中文維基百科)上關於原告之條目(下稱系爭條目),其中有關「事業發展」、「旺旺中時」等目次內容毀損其名譽所提之排除侵害訴訟,與本件民事訴訟係原告因中文維基百科上關於原告之條目,其中有關「六四事件坦克人報導失真」之目次內容毀損其名譽所提之排除侵害訴訟,顯非同一原因事實,即非屬相同之訴訟標的,且兩者訴之聲明亦非相同或可代用,則二訴訟並非同一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重複起訴禁止原則無違,被告抗辯本件乃重複提起訴訟,容有誤會,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惟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依中文維基百科之方針指引規範(下稱系爭規範)「中立觀點原則」、「可供查證原則」、「誹謗原則」、「生者傳記方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規定,先位請求被告應容忍其編輯系爭條目中如附表1「系爭條目中『六四事件坦克人報導失真』目次內容」欄所示之記載(下稱系爭記載),備位請求被告應移除系爭條目之系爭記載及相關參考資料;而原告另依系爭規範「生者傳記方針」、「自由編輯原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容忍其編輯系爭條目有關「事業發展」、「旺旺中時」等目次之記載,目前仍由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083號審理中,然原告對於被告得否請求排除系爭條目「事業發展」、「旺旺中時」等目次之侵害,尚難認與其於本件所主張之前述請求權基礎有何先決事實之關係,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自無裁定停止訴訟之事由,是被告請求本件應於該案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訴訟云云,洵屬無據。
三、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著有明文。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起訴時先位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容忍原告就『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臺灣正體版本)「蔡衍明」條目中如民事起訴狀附表1所示之記載予以自由編輯,以及容忍原告就民事起訴狀附表2所示編號1至5參考資料予以陳述意見」,於114年11月13日具狀變更上開聲明為如後所示(詳本判決實體事項原告主張之聲明部分,見本院卷第275至276、325至326、331頁),其中聲明前段變更文字部分,僅為聲明範圍之確認,尚非訴之變更或追加;又捨棄後段容忍原告就參考資料陳述意見之部分,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其所請求之基礎事實仍屬同一,合於前揭規定,均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維基百科為維基媒體基金會運營之線上網站,其中中文維基
百科網站係由被告主責,就各該條目有編輯及管理之權限,自應依照其揭示之系爭規範,合於「中立觀點原則」、「可供查證原則」、「誹謗原則」、「生者傳記方針」,確保中文維基百科網站內容具絕對中立,並有可靠來源得以佐證,如於生者傳記條目涉及名譽侵害或誹謗情事,或屬來源不可靠之負面內容,被告即應將之移除。詎中文維基百科網站系爭條目中「六四事件坦克人報導失真」之系爭記載,與原告受訪當時所述內容不符,且被告未再查詢其他可靠來源之事證,或添加相同主題之不同觀點以為平衡,致該目次以對原告不利之系爭記載呈現,顯然有失偏頗,原告自得依維基百科之系爭規範「中立觀點原則」,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以附表1「擬添加之衡平內容」欄之內容自由編輯系爭記載,並增加附表1「擬添加之參考資料」欄之參考資料,使原告條目保持中立之觀點。縱認被告無須容忍原告自由編輯系爭記載,惟系爭記載及附表2編號1、2所示之參考資料悖於事實,且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被告仍得依系爭規範「可供查證原則」、「誹謗原則」、「生者傳記方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原告條目中之系爭記載及該等參考資料移除等語。
㈡並⒈先位聲明:被告應容忍原告就「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
書」(臺灣正體版本)(即中文維基百科)「蔡衍明」條目(即系爭條目)中如附表1「系爭條目中『六四事件坦克人報導失真』目次內容」欄所示之記載(即系爭記載)予以自由編輯(自由編輯內容為添加附表1「擬添加之衡平內容」欄、「擬添加之參考資料」欄,不變更原參考資料之記載);⒉備位聲明:被告應將「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臺灣正體版本)(即中文維基百科)「蔡衍明」條目(即系爭條目)中如附表1「系爭條目中『六四事件坦克人報導失真』目次內容」欄所示之記載(即系爭記載)及附表2編號1、2所示參考資料移除。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則以:原告曾向被告請求容忍原告就其條目指定段落自由編輯,業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51號判決認定被告無中文維基百科之管理權限為由駁回,原告所提示事證亦均無足證明此節,堪見被告確無該網站條目之編輯及管理權。又維基百科全球政策不允許有利益衝突之編輯,故原告本不適宜自行編輯其條目,且系爭規範之「可供查證原則」係指可靠、公開、第三方之來源,而原告所提如附表1「擬添加之參考資料」欄位所示存放於雲端之檔案,乃未知發佈人、無出版資訊之錄音檔,尚難判斷其具有可靠性;縱認上開資料可採,該錄音檔亦屬第一手來源,而如附表1「擬添加之衡平內容」欄位所示除逐字譯文外之文字,乃原告就上開錄音內容自行所為之解釋,並無其他可靠來源之相同解釋加以支援,其內容又屬就已發表材料作成綜合結論,不符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之「可靠來源」、「非原創研究」之指引,實難認屬合乎中文維基百科編輯原則之內容;另「生者傳記方針」係對請求移除不可靠內容者予以寬容認定,並非針對一再請求加入不合規範之文字內容均須完全同意,則原告未就中文維基百科之寫作規範進行通盤了解,即反覆加入與規範相違之內容始遭網站管理員退回、移除,當非被告刻意禁止或阻礙原告編輯其條目之權限。況中文維基百科可由全世界人民公開進行編輯,縱使原告得就其條目自由編輯,仍無從確定其編輯內容得被長久保留。此外,系爭條目中「六四事件坦克人報導失真」目次乃引述大型商業媒體所公開發表之報導,後段並已記載原告之澄清發言以為衡平,自無所謂僅以不利於原告之觀點呈現可言,原告並無權利保護之必要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兩造均不爭執原告於中文維基百科之系爭條目有系爭記載等情,有網頁列印畫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5至104頁),堪信為真。惟原告先位主張系爭記載有失中立,被告應容忍原告自由編輯系爭記載;如無理由,則備位主張系爭記載致其名譽及人格權受損,被告應將系爭記載及參考資料移除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院應審究者為:㈠原告先位依系爭規範「中立觀點原則」,請求被告容忍其以附表1「擬添加之衡平內容」欄、「擬添加之參考資料」欄之內容自由編輯系爭記載,有無理由?㈡原告備位依系爭規範「可供查證原則」、「誹謗原則」、「生者傳記方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移除系爭記載及附表2編號1、2所示之參考資料,有無理由?茲分論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
㈡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規定甚明。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1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原告主張被告就中文維基百科之登載內容有實質編輯權限,而該網站中系爭條目關於「六四事件坦克人報導失真」欄位所示之系爭記載有違系爭規範「中立觀點原則」、「可供查證原則」、「誹謗原則」、「生者傳記方針」,且侵害其之名譽權及人格權,被告應容忍原告就系爭記載為如附表1所示之編輯內容,或應將系爭記載及如附表2編號1、2所示之參考資料刪除云云,均為被告所爭執,依前說明,應由原告就上開利己事實及權利要件之成立,負舉證責任。㈢經查:
⒈系爭記載並未違反系爭規範「中立觀點原則」、「可供查證原則」、「誹謗原則」、「生者傳記方針」等原則:
⑴中文維基百科設有「方針及指引」,方針所列規範為編者所
應通常遵守,指引則係關於具體情況下之標準作法,以資遵守方針所列規範。其中,「中立觀點原則」係指:「所有維基百科條目以及其他百科式內容必須以中立的觀點書寫,在儘可能沒有任何偏見的前提下,平等地表達出任何可靠來源中發表過的重要觀點」,而所謂「中立的觀點」乃「在一個在一個特定主題中,具有可靠來源的可供查證觀點之間並不一定完全一致,它們可能會相互矛盾,而保持中立的觀點正是解決這種矛盾的方法。當同一主題存在多個或相互牴觸的觀點時,應平等表達每一個觀點。不應讓對一個特定觀點的介紹佔有不合理的比重,或聲稱某特定觀點為『真理』……」;「可供查證原則」則係:「可供查證是維基百科內容的門檻,這意味著寫入維基百科的內容須要能被讀者在可靠來源中得到驗證。維基百科不發表原創研究,其中收錄的內容需要有既已發表的材料作為依據和支援,而不能僅由編輯者認定『真實正確』。編輯者應為條目中的內容及其參照提供可靠來源,否則,這些內容可能被移除」;「誹謗原則」指:「維基百科的目的,是建立一部觀點中立的百科全書,其中所有的內容均引用自可靠且已出版的來源,進而維繫其可供查證標準。出於上述原因,所有的維基百科貢獻者都有責任確保,在維基百科上發表的內容或材料不帶誹謗性質。維基百科的方針是對任何已經確認屬誹謗的內容或材料均予以刪除」;「生者傳記方針」則為:「維基百科的條目會影響到真實人物的生活,我們對此負有道德和法律上的責任。傳記類文章必須嚴謹地撰寫,並特別留意需要可供查證、保持中立的觀點、並避免原創研究」,有中文維基百科網頁資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1至93頁)。
⑵觀諸系爭記載係列於系爭條目「其他政治言行」項下之「六
四事件坦克人報導失真」欄位,其全文為:「2012年11月,《華盛頓郵報》有報導指稱,蔡衍明表示『……這名男子(指六四事件末期擋坦克車男子)沒被殺,顯示大屠殺的報導非事實,我知道並不是真的有那麼多人死掉。……新聞記者是可以自由地做各種批評,但是在下筆前必須要審慎思考」,並稱『中國在許多地方是很民主的』。蔡衍明於2019年一場公司內部會議中澄清,表示當時接受採訪時說的是『六四沒有死這麼多人』,並稱當時台灣報紙『都是寫死1、2萬人,所以才說沒死這麼多人,這樣也有辦法做文章』」,有系爭條目之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0頁),可知系爭記載於標題即指明為「六四事件坦克人報導失真」事件,而其內文先引述《華盛頓郵報》之報導,並以附表2編號1至4所示之各該檔案及新聞為參考資料,此包含《華盛頓郵報》之上開報導之原文及中英對照版本(如附表2編號1、2所示),又接續於後段載明原告之澄清說法,此以附表2編號5所示108年8月25日之中時電子報新聞為其參考資料,堪認系爭記載 之標題文字已顯示該段內容涉及六四事件新聞報導失真之爭議,並以大致相當之篇幅併陳此一事件之報導內容及相對應之原告說法,復均引用可供查證之參考資料,顯非僅以不利原告之觀點呈現,實難認有違「中立觀點原則」、「可供查證原則」。再佐參《華盛頓郵報》前述報導之原文,其中相關內容及其譯文如附表3編號1所示(見本院卷第305至307頁),亦核與系爭記載之引述大抵一致,益徵系爭記載並未恣意增列或虛構《華盛頓郵報》所無之報導內容。
⑶原告雖主張:其於《華盛頓郵報》之訪談中並未使用大屠殺」
字眼,亦不曾出現關於「顯示大屠殺的報導非事實」之言論,可見《華盛頓郵報》屬誹謗原告之不實內容,系爭記載未予查證逕予引述,有違「誹謗原則」、「生者傳記方針」等語,並舉採訪錄音檔及譯文為佐(見本院卷第105至137頁)。
然查,六四事件乃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鎮壓驅離抗議群眾,造成多數死傷,此為國際間眾所周知之事實,而參諸前開錄音檔及譯文,原告就六四事件所為相關陳述如附表3編號2所示,可知原告於該訪談中表示:「你說六四那時候到底死多少人?……我個人認為沒有多少人」、「我是真的因為看到這個鏡頭(指六四事件隔日擋坦克車男子之影像畫面)我才敢去大陸,我真的是這樣……我是真的是這樣子的,那那時候在大陸有時候我會講說啊,我想的因為這樣子應該沒有死多少人,所以我才敢去」等語,確有反覆陳述其係因看到該男子在六四事件隔日仍敢站在坦克車前,且未被殺,故主觀認定六四事件實際上並沒有死多少人之情。又新聞訪問報導係記者透過與受訪者間之對話,採集各項資訊並綜合整理為新聞內容,用以呈現事件真相、背景分析或人物觀點,此究非訪談過程之逐字稿,而核《華盛頓郵報》前述報導與原告受訪內容並無明顯扞格,實難僅憑其用詞或詮釋方式與原告陳述未精確一致,即遽指為誹謗原告之不實報導。此外,原告亦未提出其有就該段報導內容對《華盛頓郵報》提起誹謗或妨害名譽、人格權之相關訴訟結果,則其據此主張引述《華盛頓郵報》報導內容之系爭記載違反「誹謗原則」、「生者傳記方針」,自屬無憑。
⑷況且,「非原創研究」亦屬中文維基百科之方針之一,其內
涵為:「維基百科不是存放原創研究或原創觀念的場所。在維基百科裡所謂原創研究或原創觀念,指的是未發表的事實、爭論、觀點、推論和想法;以及對已發表材料進行的未發表分析、綜合或總結,並產生或暗示新的結論。以上意味著維基百科不是存放您的個人觀點、經驗或爭論的場所」、「列明來源同避免原創研究是緊密相連的。要證明你沒有發表原創研究,你必須列明與條目主題直接相關、且直接支援條目內容的可靠來源」、「維基百科建立在對可靠來源的收集和整理之上。如果沒有可靠的第三方來源來支援某個主題,關於這一主題的條目不應出現在維基百科上。維基百科不是發表編者個人新發現的地方」、「任何被質疑或可能被質疑的材料,都應有著可靠來源的支援。無法找到可靠來源的內容會被視作原創研究。唯一可讓你的編輯不被歸類為原創研究的方法,是去創作一篇包含相同內容,並已在可靠來源上發表的文章。再言,即便是一段來源充足的內容,如果你在其中撰寫了與來源全文無關的文字,或者提出了來源中沒有直接和明確支援的立場,你同樣進行了原創研究」,此有中文維基百科網頁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89至393頁)。
而查,析諸原告附表1「擬添加之衡平內容」欄位後段所欲於系爭記載增列之內容,乃其自身對於《華盛頓郵報》報導之解釋及說明,除與系爭記載原有之原告澄清說法重複外,亦乏其他可靠之第三方來源(例如已出版之新聞報導分析、學術評論等)之相同解釋予以支援,難謂合乎「非原創研究」之方針。是以,原告所主張被告應容忍其添加之衡平內容是否符合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之編輯方針,實非無疑,併此指明。
⑸從而,原告主張系爭記載違反系爭規範「中立觀點原則」、
「可供查證原則」、「誹謗原則」、「生者傳記方針」等原則,尚難認有據。
⒉被告並無證據足認就系爭記載有實質編輯或管理權限:
⑴原告主張被告為中文維基百科之經營者,就系爭條目項下之
系爭記載有實質掌控及編輯之權限,自應容忍原告進行如附表1所示之編輯行為,或將系爭記載及如附表2編號1、2之參考資料刪除,以排除對原告之侵害等語,固舉中文維基百科之「台灣維基媒體協會」、「維基媒體基金會」條目頁面、網路新聞、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網頁資料、電子郵件、維基百科修改退回狀況資料、系爭另案114年6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33至43、215至249、285至288頁),然被告始終否認此節。查,系爭記載並未違反系爭規範「中立觀點原則」、「可供查證原則」、「誹謗原則」、「生者傳記方針」等原則,業經認定如前,即難謂有不法侵害原告之情事,則原告請求被告容忍編輯或予以刪除,已難謂有據。
⑵又綜觀前揭中文維基百科之「台灣維基媒體協會」、「維基
媒體基金會」條目頁面,及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網頁資料等記載,至多僅足證明「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係由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營運管理,被告則為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在台之代理人,得代該基金會行使法律上權利等情,但此尚不必然等同被告對中文維基百科之條目有編輯或增刪之權限,且維基百科之條目既為任何人皆可編輯,惟應遵從系爭規範之相關指引及方針,則於條目內容未違反相關規範之情形下,被告得否逕予介入增刪編輯,即非無疑。再參以中文維基百科之「台灣維基媒體協會」條目明載:「……台灣維基媒體協會還經常收到覺得自己的條目遭到亂改的批評,但依照由社群撰寫内容的方針,協會只能幫助抱怨者找到撰寫的網友溝通,或協助讓該條目轉為僅開放管理員編輯或封禁特定帳號以防惡意破壞」等語(見本院卷第215頁),及原告所提蘋果新聞網路報導記載「……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秘書長王則文說,將提供林家協助,例如該條目僅開放管理員編輯或封禁特定帳號、以防惡意竄改」等語(見本院卷第228頁),及被告訴訟代理人於系爭另案二審114年6月19日準備程序中陳稱:被告沒有帳號,沒有編輯的權限等語(見本院卷第287至288頁),均可證被告就爭議內容僅能協助當事人找尋撰寫之網友溝通,或協助將該條目轉為僅開放管理員編輯,堪認被告就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之條目內容並無實質編輯權限。⑶另查,原告友人「臺灣之真」曾就系爭條目進行編輯,但因
涉及「破壞性編輯、內容有廣告、宣傳性質言詞」等可能原因,而遭管理員退回乙情,有原告所提之「維基百科修改&退回狀況」資料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45頁),佐諸被告提出之中文維基百科頁面保護申請紀錄、「臺灣之真」帳號封鎖記錄,可知係由帳號Kenny023以「疑似存在利益衝突之單一用途帳號,大量植入侵權,宣傳性內容」為由請求對系爭條目進行半保護(指限制部分使用者編輯頁面之自由),並由帳號千村狐兔同意半保護,嗣經帳號SCP-2000判定封鎖(見本院卷第405、407頁),均非由被告所為,則被告辯稱中文維基百科條目之編輯管理權限係由管理員掌控,其並無實質管理權限等語,尚非無憑。再參以原告友人「臺灣之真」與被告訴訟代理人王則文往來之電子郵件,王則文於該信件中曾建議「臺灣之真」可將欲編修之內容及參考資料放至系爭條目之討論頁,請求熟悉規則之編者協助,系統也可保留形成共識之過程,並稱:「……我另外有找曾重新整理洪秀柱條目的資深編者,未來重整蔡衍明的內容,目前他因生活要事皆無法協助,但應允半年若事務告一段落,可承接這挑戰……」等語(見本院卷第247頁),益徵被告確無就系爭條目有實質管理或編輯之權限,須透過其他編者之協助,並就爭議內容透過討論取得共識,始得進行系爭記載之編輯或增修甚明。
⑷是以,原告所提證據均無足說明被告就系爭記載有實質編輯
或管理權限,故其主張被告應容忍其如附表1所示之編輯行為,或將系爭記載及如附表2編號1、2之參考資料刪除,皆無從准許。
⒊據前各節,原告無法證明系爭記載有違反系爭規範「中立觀
點原則」、「可供查證原則」、「誹謗原則」、「生者傳記方針」等原則之不法侵權情事,又未說明被告就系爭記載有實質編輯或管理之權限,則其先位請求被告應容忍其於系爭記載添加如附表1所示之衡平內容及參考資料,備位請求被告將系爭記載及如附表2編號1、2之參考資料移除,均屬無據。至原告聲請勘驗原告接受《華盛頓郵報》之錄音檔案,然被告就該錄音檔暨逐字檔譯文均表明不爭執形式真正(見本院卷第423頁),因認無進行此部分調查之必要,末此指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依系爭規範之「中立觀點原則」,請求被告容忍原告就系爭條目中之系爭記載予以自由編輯,即添加如附表1所示之「擬添加之衡平內容」及「擬添加之參考資料」;備位依系爭規範「可供查證原則」、「誹謗原則」、「生者傳記方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記載及附表2編號1、2所示參考資料移除,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登寶附表1:
系爭條目中「六四事件坦克人報導失真」目次內容(即系爭記載) 擬添加之衡平內容 擬添加之參考資料 2012年11月,《華盛頓郵報》有報導指稱,蔡衍明表示「……這名男子(指六四事件末期擋坦克車男子)沒被殺,顯示大屠殺的報導非事實,我知道並不是真的有那麼多人死掉。...新聞記者是可以自由地做各種批評,但是『在下筆前必須要審慎思考』」,並稱「中國在許多地方是很民主的」。 依據《華盛頓郵報》採訪當時留下的錄音檔內容,蔡衍明於訪談中的逐字原話是:「其實我覺得……很多沒有,沒有像外大家外面想像的那樣子,齁譬如說你說六四,六四到底是怎麼樣,大陸以前他們可能就是習慣就是不喜歡講,但是……你說六四那時候到底死多少人?外面講得這樣死了多少人,我個人認為沒有多少,這我個人看法啦!」,亦即表達其個人認為六四真實死亡人數應不是外界報導所載人數;除此之外,該次採訪錄音檔中實未另外出現關於「顯示大屠殺的報導非事實」等意指六四不真實的對話,甚至從錄音檔也顯示,蔡衍明並未使用過「大屠殺」字眼,因此,《華盛頓郵報》上述報導與蔡衍明實際於接受採訪時所述原話顯然是不符的,蔡衍明認為《華盛頓郵報》的報導損及他的聲譽,曾對外澄清。 http://drive.google.com/file/d/17xIMLLMUZ03MkgUYi4X74tTCptJyuuBf/view附表2:
編號 系爭記載參考資料 備註 1 The Washington Post - Tycoon prods Taiwan closer to China. [0000-00-00]. (原始內容存檔於0000-00-00). 即系爭條目參考資料編號27 2 旺旺蔡衍明接受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post專訪中英文對照版. [0000-00-00]. (原始內容存檔於0000-00-00). 即系爭條目參考資料編號28 3 蔡衍明言論爭議 60多位學者連署拒投書中時(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公民新聞,2012.02.08 即系爭條目參考資料編號29 4 呂晏慈/台北報導. 【反紅媒心路歷程】黃國昌:我有點像唐吉軻德 只能繼續往前推進. 蘋果日報. 0000-00-00 [0000-00-00]. (原始內容存檔於0000-00-00). 即系爭條目參考資料編號30 5 即時中心. 華盛頓郵報是個坑 旺董蔡衍明:天意有此一劫. 中時電子報. 0000-00-00 [0000-00-00]. (原始內容存檔於0000-00-00). 即系爭條目參考資料編號31附表3:
編號 1 《華盛頓郵報》相關報導內文及譯文 「Tsai said he, too, used to fear China's ruling Communist Party and didn't want to risk doing business on the mainland, but that changed after the 1989 military assault on student protesters in Tiananmen Square. While the crackdown outraged most in Taiwan, Tsai said he was struck by footage of a lone protester standing in front of a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tank.The fact that the man wasn't killed, he said, showed that reports of a massacre were not true: "I realized that not that many people could really have died." 」(中譯:「蔡衍明說,他以前也是害怕中國統治的共產黨,也不想冒險地到大陸去經商,但1989年在天安門廣場對學生的軍事襲擊後改變了。雖然鎮壓在臺灣引發憤怒,蔡衍明說他被單獨站在人民解放軍坦克前面的抗議者的鏡頭震驚了。事實上是,那個人沒有被殺,蔡衍明說:『我發覺,沒有那麼多人可能真的死去』,顯示出一個大屠殺的報導不真實」) 2 原告接受《華盛頓郵報》採訪之相關內容逐字譯文 (A為《華盛頓郵報》記者安德魯‧希金斯、T為原告) T:很多地方你說他不民主,很多地方也是滿民主的啊!你說不然你就看他們有時候會去嗯欸……哪裡貪官多厲害,他們會去圍縣政府啊!這個都是算是一種民主啊?對不對,哈,蛤其實我覺得呃……很多沒有,沒有像大家外面想像的那樣子,齁譬如你說六四,六四到底怎麼樣,大陸以前他們可能就是習慣就是不喜歡講,但是嗯…欸…你說六四那時候到底死多少人?唉……外面講的安捏(這樣)死了多少人,我個人認為沒有多少人,這我個人看法啦!齁你比如說你六月五號我們不是有個電視鏡頭,有個…… A:六月五號。 T:六月五號那天有一個電視有一個在戰車前面有一個人哪!每一年六四都播啊!假如六四那是在長安大街啊,長安大街就是在六四…… A:我看到,我自己看到。 T:蛤你親自那裡嗎? A:我親自在那裡,我在北京飯店我看見了。 T:喔看見那個人。 A:我……那個…… T:喔!那那時候有殺那麼多人嗎?!你認為有嗎?我不知道,我個人看呢?看如果判斷就是如果因為其實我是六四以後我才敢去大陸,不然以前我也不敢阿!我反而是這樣子啊! A:嗯。 T:六四你看那個人在前面,如果昨天殺了那麼多人,那個人敢在戰車前面嗎?阿戰車又沒有把他殺死,又安捏繞來繞去,後面的後面的也没有殺他,拖了那麼久,他有神經病,旁邊還有旁觀者欸,如果昨天殺那麼多人大家都跑啦!萬一他要把他殺了不是旁邊又不小心,所以,阿我就是因為這樣子我才敢去大陸,我覺得欸沒有那麼可怕,哈哈,不然以前我們從小不敢去大陸啊。 A:但是這個立場嗯…… T:每,每一個人想法不一樣啦!當然啦!有的人,你們…… A:跟中共的宣傳是一致的,他們老說這樣,他們說你看! T:嗯。 A:這個人沒死。 T:他們沒有說這個,是…… A:他們老說這個。 T:他們有說嗎?那大概是聽我說的哈哈。 A:哈哈哈哈。 T:我說,大概可能以前聽我說的,不,真的是聽我說,我是真的…… A:聽到你啊。 T:我是真的因為看到這個鏡頭我才敢去大陸,我真的是這樣。 A:阿你看這個鏡頭。 T:我是真的是這樣子的,那那時候在大陸有時候我會講說啊,我想的因為這樣子應該沒有死多少人,所以我才敢去,所以他們也可能這樣子講,我不知道,反正我個人是認為是這樣子的,你在現場你可能比我更清楚,但是你一百多萬人欸!那種場面啊,你要驅逐的話,哇,那個真的不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