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761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廖士驊被 告 顏逸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萬8,1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8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3萬8,11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書第10條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6章第9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7頁、第23頁、第29頁、第35頁、第45頁),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01.12.103.59),於民國
111年2月15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5萬元,借期自同日起至116年2月15日止,共計5年,借款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7.29%浮動計算(違約時合計為週年利率9.03%),採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被告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貸款,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01.10.106.145),於111
年10月5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期自同日起至116年10月5日止,共計5年,借款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14.29%浮動計算(違約時合計為週年利率16.03%,惟因應民法第205條規定修正,以週年利率16%為上限),採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被告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貸款,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㈢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80.218.86.188),於112
年10月19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向原告借款10萬元,借期自同日起至117年10月19日止,共計5年,借款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9.19%浮動計算(違約時合計為週年利率10.93%),採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被告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貸款,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㈣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80.218.86.188),於113
年2月16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向原告借款26萬元,借期自同日起至118年2月16日止,共計5年,借款利息按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14.35%浮動計算(違約時合計為週年利率16.09%,惟因應民法第205條規定修正,以週年利率16%為上限),採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被告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貸款,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4份、撥貸通知書4份、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4份、查詢帳戶主檔資料4份、查詢還款明細表4份、查詢本金異動明細表4份、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見本院卷第15至93頁)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未還本金 利息起迄期間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期間及計算方式 1 18萬1,094元 自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03%計算。 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34萬6,309元 自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8萬3,855元 自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93%計算。 自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22萬6,860元 自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自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83萬8,1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