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8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783號原 告 邱紋禧被 告 方榮田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審訴字第276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36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智雄」、「應徵部-小簡」,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等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面交取款車手之工作,每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500元作為報酬,嗣與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以投資詐騙方式訛詐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相約於113年7月15日16時41分許,在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2段241前交付160萬元,嗣由被告依該詐欺集團「應徵部-小簡」指示前往取款,向原告出示富昱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昱公司)「黃建安」之工作證,表示其係富昱公司員工「黃建安」,並出示其填載收款金額並蓋有該詐欺集團偽造之「富昱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訖章」、「黃建安」印文各1枚之富昱公司存款憑證收據1紙予原告收執。嗣被告將收得款項依詐欺集團「應徵部-小簡」之指示,將款項置放在附近巷弄內汽車輪胎內側,以供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前往收取,致原告受有160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60萬元,及自附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對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不爭執,但現在沒有錢清償。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有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760號刑事判決正本為證(見審附民字卷第13至22頁),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9頁),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定有明文。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此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即年息)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核被告所為已構成共同詐欺之侵權行為,致原告遭受160萬元之損害,自應就原告之160萬元損害與其他對原告為加害行為之詐欺集團成員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是原告自得依前揭規定,對被告起訴請求全額損害。至被告抗辯無資力乙節,核係其履行債務能力問題,並不得因而脫免其清償債務之責,其所辯自非可採。又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屬於金錢債務,且未定清償期限,其請求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28日起(見審附民字卷第5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12月28日起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依該條規定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第2項規定酌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聲請及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裁判日期: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