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791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被 告 孫筱渥即渥寶吉餐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29日簽立「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5年,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第1年按月付息,第2年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0%機動計算(本件適用利率1.72%+0%=1.72%),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付違約金。嗣原告與被告於113年11月14日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約定本金還款方式自113年10月起給予寬限期1年,寬限期間內按月繳息,寬限期滿後,依剩餘期限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自114年2月起未依約繳款,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截至114年4月2日止,尚欠本金95萬9,691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二)被告於112年6月29日簽立「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5年,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第1年按月付息,第2年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
0.5%機動計算(本件適用利率1.72%+0.5%=2.22%),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付違約金。嗣原告與被告於113年11月14日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約定本金還款方式自113年10月起給予寬限期1年,寬限期間內按月繳息,寬限期滿後,依剩餘期限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自114年2月起未依約繳款,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截至114年4月2日止,尚欠本金93萬5,527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三)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一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核對人別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43頁),堪信為真,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準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許筑婷
法 官 趙國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程省翰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1 95萬9,691元 95萬9,691元 自114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自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93萬5,527元 93萬5,527元 自114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