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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858號上訴人即原 告 忠富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振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幼美因114年訴字第2858號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