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46號上 訴 人 甲男 (姓名、住所詳判決姓名住所對照表)
甲母 (姓名、住所詳判決姓名住所對照表)甲父 (姓名、住所詳判決姓名住所對照表)被 上訴 人 羅晨新
鄭家和劉志峰
陳奕瑋
許右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4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萬5,000元(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7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筱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