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9號原 告 邱晉毅訴訟代理人 林明忠律師
歐苡均律師被 告 宏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旺錦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被 告 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乾宏訴訟代理人 董文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就是否酌減違約金部分,尚待函詢第三人以釐清事實,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14年9月26日前,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本件兩造就附表所示契約之合法送達、違約金之酌減有所爭執,兩造有無調解意願?如有,請提出具體調解方案。
㈡、有無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
四、被告應於114年9月26日前,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關於是否酌減違約金部分,附表所示房地有無確實委託摩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根公司)行銷、廣告企劃?
㈡、又針對附表所示房地之銷售,被告有無實際支出費用予摩根公司?如有,給付之證明?
㈢、本件兩造就附表所示契約之合法送達、違約金之酌減有所爭執,兩造有無調解意願?如有,請提出具體調解方案。
㈣、有無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 如附表:
被告 契約 簽約時間 (民國) 買賣標的物 價金 (新臺幣) 宏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 100年10月7日 D屋 A5棟12樓房屋(含地下2層第117、118號停車位,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993萬元 100年10月7日 F屋 A5棟14樓房屋(含地下3層32、33號停車位,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 996萬元 100年10月31日 A屋 A1棟18樓房屋(含地下2層125、126號停車位,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8樓) 1,289萬元 100年10月31日 B屋 A2棟18樓房屋(含地下2層127號停車位,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8樓) 1,226萬元 100年11月28日 C屋 A3棟13樓房屋(含地下2層115、121號停車位,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3樓) 970萬元 100年11月28日 E屋 A5棟13樓房屋(含地下2層114、116號停車位,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994萬元 小計 6,468萬元 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B契約) 100年10月7日 D地 D屋所屬基地持分 1,691萬元 100年10月7日 F地 F屋所屬基地持分 1,696萬元 100年10月31日 A地 A屋所屬基地持分 2,196萬元 100年10月31日 B地 B屋所屬基地持分 2,089萬元 100年11月28日 C地 C屋所屬基地持分 1,653萬元 100年11月28日 E地 E屋所屬基地持分 1,695萬元 小計 1億1,020萬元 合計 1億7,48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