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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9號上 訴 人 邱晉毅即 原 告 16樓訴訟代理人 林明忠律師

歐苡均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宏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0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以114年度訴字第209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95,628元確定(見本院卷㈠第357至359頁),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法院及當事人應受前開確定裁定之拘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藍于涵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