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04號原 告 牟磊訴訟代理人 許喬茹律師
蕭淳方律師被 告 武傳樂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吳承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前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7月2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