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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12號原 告 張意敏

李秋貴被 告 張福本訴訟代理人 莊怡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本件起訴時之戶籍地及迄今之住所均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管轄之新北市板橋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民國114年8月7日民事陳報狀上地址欄、民事委任狀可憑,要非本院所轄區域。而本件民事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住居所在「臺北市大安區」,然此係原告依被告與訴外人陳文彥等於112年3月24日簽署之預約買賣土地協議書上之地址所撰寫(本院卷第109頁),難以逕認為被告於本件起訴時之住居所;且原告經本院訊問後亦未能敘明本院就本件有何管轄因素(本院卷第218頁),復無從依其他特別審判籍之規定使本院取得管轄權,則本院就本件應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新北地院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