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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24號原 告 張清文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被 告 吳明勳

謝月娥吳典南追加被告 吳怡慧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邁律師追加被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訴訟代理人 劉金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被告吳怡慧、追加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2日(本院收文日)向本院具狀起訴,並

列吳明勳、謝月娥、吳典南為被告,主張被告吳明勳曾向原告及原告之妻借款,經被告吳明勳自行結算後,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之本票予原告用以擔保債務,且被告吳明勳於借款時,為求原告信賴其具資力清償債務,提出其名下如附表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之權狀供取信於原告。詎被告吳明勳未依約還款,更將系爭房地先移轉所有權登記與其母即被告謝月娥,再由被告謝月娥以配偶名義贈與方式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吳典南,被告吳明勳現名下已無其他財產,前揭行為皆有害於原告對被告吳明勳之債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聲明先位請求:1.被告吳明勳與謝月娥間將如系爭房地所為債權行為及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2.被告謝月娥、被告吳典南應將系爭房地於112年11月30日向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收件字號:112年建松字第027100號)應予塗銷,並回復原狀登記於被告吳明勳所有。備位請求:被告謝月娥、被告吳典南間將系爭房地於112年10月28日所為之債權贈與行為,及於112年11月30日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收件字號:112年建松字第027100號)均應予撤銷(見本院卷第7頁)。

㈡嗣原告就被告吳明勳、謝月娥、吳典南前開㈠先位聲明為變更

、追加,暨撤回前開㈠備位聲明,再主張:1.被告吳明勳為被告吳典南債務設定附表所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國泰世華銀行)有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244條第1項規定代位撤銷被告國泰世華銀行與吳明勳間抵押權設定行為。2.被告吳典南將系爭建物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吳怡慧之行為,有害其債權,亦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應予回復原狀。另再備位主張被告吳怡慧與被告吳典南間前開抵押權設定行為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或尚無具體擔保債權存在,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登記等語(見本院卷第186-193頁)。

㈢惟依前開㈠原告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係原告與被告吳明勳、

謝月娥、吳典南間,就被告吳明勳所為借款所生消費借貸爭議,就追加被告國泰世華銀行與被告吳典南間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行為、追加被告吳怡慧與被告吳典南間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行為,於社會事實上之並無共通性及關聯性,且依原告起訴時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審理追加被告吳怡慧、國泰世華銀行時亦無法一併加以利用,此從原告於追加前開被告時,需另聲請調閱系爭建物登記卷宗可明(見本院卷第193頁),各該紛爭事實不同、均需個別調查證據以資認定,無法收統一解決紛爭之效,難認屬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況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具狀表明:不同意原告追加等語(見本院卷第252頁),原告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其他規定要件等節,經本院函命兩造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221頁),原告亦未為任何說明,是原告請求追加被告吳怡慧、國泰世華銀行部分均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淯琳附表:編 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松山區 敦化段 五 19-14 593 1/14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3489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臺北市○○區○○○路0段路000巷0弄0號7樓 7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7層:163.69 陽臺:33.84 全部 共有部分:臺北市○○段○○段0000○號,面積138.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5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