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47號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A女之母訴訟代理人 黃耕鴻律師被 告 江承昱訴訟代理人 葉雅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侵附民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