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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18號原 告 中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耀生訴訟代理人 徐瑋琳律師複 代理人 呂嘉敏律師被 告 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又綺訴訟代理人 陳思瑄

李惠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