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2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梁建偉
嚴國任林靖豪陳克化吳翠華彭立元曹孟真朱筱渝黃子芸張暢原陳思源江宏祥田欣王薪源陳俊宏黃靖婷王信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橘白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萬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