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1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法定代理人 高義秀被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關於代位請求返還信託資金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3,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