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4號聲 請 人 彭鐿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雅婷、張陳美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4年訴字234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34號審理中,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並阻卻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所有權,爰伊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請求就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及其上同區段1067建號房屋(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34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係於民國114年4月9日辯論終結,並於114年4月30日判決,本件聲請人係於114年5月2日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係在言詞辯論終結後,並非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要件不符,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