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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3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42號上 訴 人 台灣雷克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

參 加 人 邱雅齡被 上訴人 房玉齡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5年3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