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0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宗駿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偉楓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仁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