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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8號原 告 陳旭光被 告 逸安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子偉訴訟代理人 林睿駿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遵期補繳,補正裁定已經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