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492號原 告 江妍熹被 告 林心緹訴訟代理人 王晨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筆名○○○˙○,為暢銷書作家,參與諸多節目錄製,電影創作亦曾入選金馬創投並獲補助,所經營之社群平台粉絲專頁「○○○○○○○,○○○˙○-江妍熹」(下稱系爭粉絲專頁)追蹤人數達4.8萬人,同時經營Podcast頻道,其聲音、語氣與文字風格均具高度辨識性。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凌晨2時42分,臉書帳號「鄭○○」於系爭粉絲專頁張貼「終於反噬到妳自己了(讚)(讚)(讚)出賣唯一還幫妳的小葛」等內容,及長達2分35秒之LINE語音通話錄音(下稱系爭錄音紀錄);該錄音紀錄內容涉及原告與訴外人謝○○律師之通聯過程、反映原告知悉某電視製作單位疑涉收賄內情,並提及原告曾遭知名記者葛○○(外號:小葛)無端責罵等事件等關於原告聲音、個人想法與主張,及原告對別人私密之看法,應受人格與資訊隱私保護,不得任意蒐集、利用、公開,或剪接與變造。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錄製與原告之私人通話,將聲音資料外流而遭散布,事後復將錄音進行剪接與變造,蓄意刪除自身發言,使對話呈現「原告獨白、被告沉默」之失真假象,最終上傳至系爭粉絲專頁,引發不特定多數人閱覽、評論與誤解,造成原告名譽、信用及隱私重大損害,而受有精神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簡稱個資法)第19條、第29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錄音紀錄中之聲紋固為被告,但被告並無印象和原告有系爭通話;縱有系爭通話,被告亦無就系爭通話錄音,被告也不認識、不知「鄭○○」,無從將系爭錄音紀錄傳給「鄭○○」,原告所舉證據無從證明被告為系爭錄音紀錄之散布者,或被告與「鄭○○」有任何直接關聯,更無法證明「鄭○○」即為訴外人鄭○○本人,原告應證明被告將系爭錄音紀錄傳送「鄭○○」之時間、地點、方式,及被告與散布行為間之直接因果關係。又系爭錄音紀錄縱如原告所述有被剪接或變造情事,變造者可能為「鄭○○」或第三人;且原告係主張遭「鄭○○」之人貼出系爭錄音紀錄於系爭粉絲專頁而造成損害,則侵權行為人應係「鄭○○」,原告卻向被告主張求償,顯屬當事人不適格。復依系爭錄音紀錄譯文內容觀之,僅係原告稱自己知悉某電視台高層疑似涉收賄,並提及遭名為「小葛」之人責罵之情,從第三人角度觀之,上開內容無法使人直接或間接知悉通話者之真實身分為原告,亦無指名道姓,非個資法所保障範圍;且其內容係對知名狗仔葛○○客觀論述事實,就其認知所為敘述及評論,並無一語有侮辱、謾罵、嘲諷或侵害原告人格,自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客觀上不知名第三人發布於系爭粉絲專頁之回應,亦無貶損原告之社會上評價,自與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之構成要件不該當,故被告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判斷: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個資法第2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資法第2條第1款亦有明文。而所謂名譽,係指人在社會所享有一切對其品德、聲譽所為之評價;故侵害名譽係指貶損他人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而言,必須依一般社會觀念,足認其人之聲譽已遭貶損始足當之,至於主觀上是否感受到損害,則非認定之標準。又所謂侵害信用權,係指主張或散布不真實之事實,致他人在經濟活動之可靠性或支付能力受到負面評價而言。再所謂隱私權,乃係不讓他人無端地干預其個人私的領域的權利,此種人格權,乃是在維護個人尊嚴、保障追求幸福所必要而不可或缺者。其內涵為個人於其私人生活事務領域,享有不受不法干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犯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且主張有隱私權之人對於該隱私有合理之期待。所謂合理之期待,乃個人所得主張不受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74號判決要旨參照)。又秘密通訊內容之錄製者如係對話之一方,對他方而言其秘密通訊自由即無受侵害可言;且除有職務上或業務上具保密之法律上義務者外,通訊之一方亦無為他方保密之法律上義務或合理期待。基此,在無職務上或業務上具保密法律上義務之情形下,縱通訊之一方事後外洩與他方之通訊對話內容,充其量亦僅是個人私德問題,尚難遽認構成名譽權、信用權或隱私權之不法侵害。
㈡原告主張系爭粉絲專頁為其所經營,追蹤人數達4.8萬人;於
114年3月25日凌晨2時42分,臉書帳號「鄭○○」在系爭粉絲專頁張貼「終於反噬到妳自己了(讚)(讚)(讚)出賣唯一還幫妳的小葛」等內容,及傳送系爭錄音紀錄至系爭粉絲專頁;系爭錄音紀錄之逐字譯文如原證6(即本院卷一第33-35頁)所示,然原始完整錄音紀錄之逐字譯文如原證8(即本院卷一第37-42頁)所示,暨系爭錄音紀錄中被告部分之聲紋為被告本人等節,業據原告提出系爭粉絲專頁截取資料、系爭錄音紀錄之錄音檔隨身碟(2版本)、逐字譯文2份(即原證6、8)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1-27、33-25、37-42頁、隨身碟附於證物袋內),被告亦無爭執,堪認屬實。惟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其同意,擅自錄製與原告之私人通話,並將之外流而遭散布,事後復將錄音進行剪接與變造,蓄意刪除自身發言,使對話呈現「原告獨白、被告沉默」之失真假象,最終上傳至系爭粉絲專頁,引發不特定多數人閱覽、評論與誤解,造成原告名譽、信用及隱私重大損害,而受有精神損害等語,則為被告否認,並執上詞置辯。經查,系爭錄音紀錄中被告部分之聲紋為被告本人乙節,被告並無爭執(見本院卷二第46頁),已如前述。另依原告提出之前揭證據可知,系爭錄音紀錄檔案除有於114年3月25日凌晨2時42分以臉書帳號「鄭○○」傳送至系爭粉絲專頁之版本(即譯文原證6版本)外,尚有原告所稱之完整版本(即譯文原證8版本),佐以原告堅稱上述二個錄音版本,其中傳送至系爭粉絲專頁的版本,被告的聲音比較大,表示被告是錄音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6頁),被告亦未予爭執,足認系爭通話之雙方當事人(即兩造)均各曾私下錄製兩造間之通訊內容。而兩造並無任何契約關係,就兩造間系爭通話內容,被告亦無何職務上或業務上具保密之法律義務,是縱被告曾將其所錄製之系爭錄音紀錄交付他人,且所交付之通訊內容並非完整,然被告僅是刪除自身之部分對話,並未增、刪、篡改原告之對話內容,自難認被告有何故意散布不實事實之情。再者,依原告之主張及提出之上述各項證據,於114年3月25日凌晨2時42分傳送系爭錄音紀錄至系爭粉絲專頁者,係以「鄭○○」臉書帳號為之,而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該臉書帳號與被告有何關係,或該臉書帳號申設人與被告間有何共同侵權行為之意思聯絡或行為分擔。此外,從系爭錄音紀錄之內容(如附表所示)觀之,該紀錄係原告向被告言及其自身曾向謝○○律師說他下面的人收賄之事,及其因此遭到葛○○(外號:小葛)責罵,暨其對葛○○個人之評論等相關內容,綜觀其全文並無一語有侮辱、謾罵、嘲諷原告之情形,而原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因此在經濟活動之可靠性或支付能力上受到何種負面評價,即令原告因系爭通話內容遭外人知悉,而令其感到難堪,然仍難憑此認被告所為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隱私權、名譽權、信用權之可言。又系爭錄音紀錄內容係兩造之通話紀錄,其內只有兩造說話之聲音,並無任何關於原告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等個人資料,且被告即為通話當事人之一方,已如前述,準此,自亦難認被告有何違反個資法第19條所定非法蒐集、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之行為。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及個資法第29條規定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合上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個資法第19條、第29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鏡瑄附表(即以臉書帳號「鄭○○」傳送至系爭粉絲專頁之錄音紀錄譯文逐字稿):
原告:我跟謝○○律師說他下面的人收賄,然後小葛就突然抓狂(台語),就說:○○○,我真的覺得妳很過分,妳越界了,妳不能說N00000有收賄,就是被劉○○收買,妳不能講這種話,可是我說的是事實啊。然後妳知道小葛就怪我什麼嗎?小葛就說啊:○○○我老實說啦,我告訴妳啦,記者都知道妳啦,記者之所以不報劉○○啊就是因為不想當妳的打手。我心裡想說幹你娘,你自己、你自己、你自己要為記者沒有報導的事情事台階下吧,懂嗎? 被告:嗯哼 原告:妳知道我的意思嗎? 被告:嗯哼 原告:小葛應該覺得為什麼記者都不理他,他上次,有一次直播還哭了,說什麼記者都不理他,所以記者既然都不理他,怎麼可能跟他說是怕成為我的打手。妳懂我的邏輯嗎? 被告:嗯哼 原告:記者都沒有要接他的電話啊,小葛還跟我說,這個,妳聽聽就算了,他就說○○○我真的覺得妳生病了,我真的覺得妳生病了,我覺得妳有病,什麼,妳才會一直去說什麼劉○○去收買了別人,劉○○沒有這麼厲害,我跟妳說,所以我才叫妳去問,那一天妳有看到我個人臉書有發一個,我說沒有人想要就是突然被罵,我不知道妳有沒有記得這一篇,我就是在講小葛。 被告:我以為妳說那個李○○。 原告:不是,是小葛,他突然罵我,罵一罵之後,他又,我跟妳說,小葛這個人脾氣真的很差,罵一罵之後呢他又知道自己罵錯,就是不應該這樣罵我,然後又又降溫下來,可是我覺得他像神經病一樣,你知道小葛罵我什麼嗎?小葛說就連他在他在什麼,在中國,我都不放過他,我心裡想說,幹!你在中國的時候,明明是我告訴你劉○○撤告。然後你一直一直興高悉烈地跟我說,我們來直播吧,什麼叫做我騷擾你。 被告:嗯哼 原告:這沒有邏輯啊 被告:對 原告:我跟妳講啦,他會幫我們喔,我說句難聽的話,是因為王○○的事情他算翻車啦。 被告:嗯哼 原告:妳知道我在說什麼嗎? 被告:嗯哼 原告:妳知道他有要報王○○嗎?後來沒有證據妳知道嗎?然後那個那個小葛一直說什麼超級照片,但是因為那個女生根本沒有給他照片,懂嗎?那個女生一直跟小鬼說要給小葛她跟王○○的超級照片,然後呢小葛就直播講,可是小葛最後就什麼東西都沒有交出來。 被告:嗯哼 原告:所以你以為小葛是真的要幫我們喔,我老實告訴妳啦,因為他要用劉○○來洗掉那個王○○啦,所以他才會跟妳說去算命啦。 被告:嗯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