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05號上 訴 人 李美慧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7,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