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19號原 告 楊絢婷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被 告 丁裕峰訴訟代理人 張嘉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19號原 告 楊絢婷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被 告 丁裕峰訴訟代理人 張嘉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筱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