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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19號原 告 楊絢婷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被 告 丁裕峰訴訟代理人 張嘉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裁判日期:2025-12-05